沪公行规〔2024〕6号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
现决定对《上海市保安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
本市依托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开展保安员考试的组织管理,便利保安员考试报名受理、资格审核、《保安员证》制作发放等工作。
二、将原第六条修改为第七条,条文修改为:
保安员考试采取计算机上机考试或者通过非指定计算机、手机等智能终端在考点登入互联网考试系统、移动端应用或者小程序等形式进行现场考试。
三、将原第八条修改为第九条,条文修改为:
申请参加《保安员证》考试的人员,由本人到公安分局设置的考试报名点报名,或者由其所在的保安从业单位通过上海市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社会信息采集管理终端线上报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各公安分局应当组织核验、收取或者采集下列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参加考试:
(一)居民有效身份证件;
(二)健康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书面承诺书;
(三)符合标准的数码照片。
四、将原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二条,删去“准考证”。
五、将原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三条,条文修改为:
保安员考试中心通过互联网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的人员由上海市公安局核发《保安员证》,并由各公安分局通知领取。同时生成电子保安员证,推送至考试合格人员。
本决定自2024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14日。《上海市保安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修改后的《上海市保安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安局
2024年9月10日
附件
上海市保安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
(2019年8月12日沪公行规〔2019〕3号文发布,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保安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的决定》(沪公行规〔2024〕6号)修改,有效期至2029年9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保安员队伍的管理,全面提高保安员队伍的素质,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保安员考试及《保安员证》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公安局负责根据本市报考人数和保安服务市场需要,合理规划设置考点,提前公布考试方式和时间,并核发《保安员证》。保安员考试的组织管理和《保安员证》的制作工作由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负责。
第四条 各公安分局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保安员考试通知、采集申请人信息、审核申请人资格、通知申请人领取《保安员证》。
第五条 本市依托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开展保安员考试的组织管理,便利保安员考试报名受理、资格审核、《保安员证》制作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考试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保安员考试的内容主要是法律、保安业务知识和技能、职业道德教育知识。
第七条 保安员考试采取计算机上机考试或者通过非指定计算机、手机等智能终端在考点登入互联网考试系统、移动端应用或者小程序等形式进行现场考试。
第三章 《保安员证》申领条件和考试报名
第八条 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三)初中以上学历;
(四)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
(五)没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申请参加《保安员证》考试的人员,由本人到公安分局设置的考试报名点报名,或者由其所在的保安从业单位通过上海市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社会信息采集管理终端线上报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各公安分局应当组织核验、收取或者采集下列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参加考试:
(一)居民有效身份证件;
(二)健康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书面承诺书;
(三)符合标准的数码照片。
第十条 上海市公安局成立保安员考试中心,根据各区报考人数情况,合理规范设置考点,精心组织考试。
第四章 考试与发证
第十一条 保安员考试中心应当严格执行考试规章制度,公平、公正、科学地组织考试。
第十二条 考生凭居民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考生有作弊、替考、扰乱考场秩序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取消考试资格,1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保安员考试中心通过互联网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的人员由上海市公安局核发《保安员证》,并由各公安分局通知领取。同时生成电子保安员证,推送至考试合格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