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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行规〔2025〕3号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
现决定对《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增加“《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内容。
二、在第二条第三款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馆业单位住宿登记规定》”的内容。
三、删去第五条第二项。
将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开设在“一网通办”平台、出入境电子政务平台等互联网应用端的自助申报平台(以下简称“自助申报平台”)。
四、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通过公安窗口申报住宿登记的,应当交验境外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境外人员委托他人办理或者由留宿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或者留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其他修改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或者社会化申报平台”,第九条中的“免交居住证明”,第十条中的“及居住证明”。
将第十条中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修改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修改后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办法》
上海市公安局
2025年3月15日
附件
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本市出入境管理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人员在本市旅馆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办理住宿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外人员,是指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但不包括依法免除住宿登记义务的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
境外人员在本市旅馆业单位住宿的,不适用本办法。旅馆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馆业单位住宿登记规定》等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境外人员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信息。
第三条 公安机关为境外人员住宿登记提供便利,拓宽住宿登记渠道,简化住宿登记材料,在境外人员入境时提示办理住宿登记。
第四条 境外人员在入住后24小时内,应当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办理住宿登记。其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居住或者住宿在农村地区的,可以在入住后72小时内办理住宿登记。
第五条 办理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可以通过下列渠道进行申报:
(一)开设在公安派出所的户籍等服务窗口及派驻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公安办事窗口(以下简称“公安窗口”);
(二)开设在“一网通办”平台、出入境电子政务平台等互联网应用端的自助申报平台(以下简称“自助申报平台”)。
第六条 通过公安窗口申报住宿登记的,应当交验境外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境外人员委托他人办理或者由留宿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或者留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通过自助申报平台申报住宿登记的,应当按照系统提示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出生尚无有效居(停)留证件的外国婴儿,可以先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停)留证件,凭受理回执通过公安窗口申报住宿登记。
遗失出入境证件的外国人,可以先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遗失,凭报失证明申报住宿登记;遗失出入境证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以先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办证件,凭受理回执申报住宿登记。
第八条 通过公安窗口申报住宿登记,经查验身份真实、证件有效、材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当场受理,并开具《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先予登记并当场告知其补充相关材料。
通过自助申报平台申报住宿登记,在系统审核通过后,可以下载《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的电子文件,并根据需要自行打印。
《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遗失的,可以通过原申报渠道申请补开或者重新打印。
第九条 境外人员应当如实申报住宿登记,弄虚作假、不实申报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次申报住宿登记时将不得享受自助申报等便利服务。
第十条 本办法认定的境外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目录,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沪公发〔2008〕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