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 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解读
沪公行规〔2021〕8号
各分局、市局有关部门、有关公安处(局):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有效期即将届满,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一条中的“本市《沪公技防(2010)008号摄像机技术规范》”,将“《GB20815-2006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修改为“《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20815)”、“国家标准GB50198”修改为“《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技术规范》(GB50198)”、“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208〉”修改为“符合《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15208)”、“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899-2003〉”修改为“符合《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用技术规范》(GB12899)”;
二、删去第一条中的“(七)IC卡考勤点设置”内容;
三、将第二条中的“上海市娱乐场所要素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修改为“上海市公共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将第三条修改为“娱乐场所派驻保安人数必须符合《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五、将第四条中的“IC卡等工作标志”修改为“工作标志”、“实行上下班IC卡考勤制度”修改为“在‘上海市公共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名登记并进行上下班考勤”、“未办理IC卡”修改为“未在‘上海市公共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名登记”、“补办”修改为“改正”;
六、将“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修改为“市文化旅游局”、“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修改为“市禁毒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修改为“市卫生健康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质监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删去第七条中的“有效期5年”。
修改后的《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重新发布,自2021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3日。
附件:修改后的《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公安局
2021年10月13日
附件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2006年9月12日沪公发〔2006〕341号文发布,根据2012年5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车辆加油(气)站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等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重新发布,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公通字〔2016〕87号)修改,根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公行规〔2021〕8号)修改,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3日
为进一步促进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规范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娱乐场所治安硬件设施
(一)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1.安装部位。歌舞娱乐场所的所有出入口(包括消防应急通道、停车场等)、接待大厅(大堂)、收银台以及多层楼面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每层楼面的出入口(包括消防应急通道、电梯厅出入口)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2.技术要求。系统应使用红外彩色摄像机和符合《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20815)要求的硬盘录像机;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在±30秒以内,字符叠加不影响图像记录效果;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小于25帧/秒;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30天;系统能够通过LAN、WAN及互联网与计算机相连,实现远程监视、放像、备份及升级,回放质量达到VHS级以上。
3.安装程序。歌舞娱乐场所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属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提供指导,并接受安装单位关于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技术标准和安装适用方法的相关咨询。歌舞娱乐场所按技术标准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完毕后,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系统日常维护的相关合同文本,并向属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属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到实地进行勘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应责令整改。
4.使用要求。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应24小时开启,营业时间内实行实时连续录像,非营业时间实行动态录像,监控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30天,并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歌舞娱乐场所应当落实专人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系统出现故障的,应当在3小时内予以修复或报修。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派驻的保安人员中落实专人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系统监视平台进行监控,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处置或报警,并做好工作记录。
(二)包厢、包间设置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括屏风或“休息间”等),并应当安装高度适宜的透明门窗,保证他人站在包厢、包间外能够看到室内整体环境,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一旦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立即自行拆除或整改。
(三)灯光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经营场所内(包括包厢、包间内)设置长明灯,场所内灯光平均亮度不得低于10勒克斯。
(四)迪斯科舞厅的安全检查设备
1.配备标准。迪斯科舞厅应当在属地公安机关的指导下配备安全检查设备。经营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迪斯科舞厅,应当安装不少于2套通过式金属探测安检门和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符合《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15208)),并鼓励配备不少于2把的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符合《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用技术规范》(GB12899));经营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的迪斯科舞厅,应配备不少于4把的手持式金属探测器。
2.使用要求。迪斯科舞厅营业期间,派驻的保安人员应当会同舞厅工作人员使用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舞厅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对进入舞厅的女性,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嫌疑的人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禁止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一旦发现要立即自行拆除,并上缴属地公安机关。
(六)警示标志的使用
娱乐场所应将市公安局、市文化旅游局、市禁毒办、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设计制作的包含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悬挂、摆放于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
二、备案登记制度
娱乐场所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在到公安机关备案后又变更娱乐经营事项,被原发证机关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在取得相关证、照后的15日内,向属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备案,由属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指导、监督属地公安派出所完成备案工作。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文化主管部门核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娱乐场所平面图、方位示意图;
(四)娱乐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五)娱乐场所内大型设施设备安全使用证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
(六)娱乐场所内各项安全保卫制度,以及应急措施、方案;
(七)保安公司出具的已派驻保安的证明;
(八)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布局示意图;
(九)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书面材料一律使用A4纸。属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派出所对上述材料进行建档立案,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上海市公共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三、派驻保安制度
娱乐场所派驻保安人数必须符合《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四、“五统一”制度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做到“五统一”:
(一)统一着工作服;
(二)统一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三)统一填写《上海市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
(四)统一在“上海市公共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名登记并进行上下班考勤;
(五)统一上班期间的休息地点。
公安机关在对娱乐场所的检查中,对发现未在“上海市公共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名登记而在娱乐场所从业的人员,应责令娱乐场所立即改正;对发现没有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的,应及时通报文化行政执法部门。
五、安全管理制度
(一)娱乐场所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责任
1.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安全管理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场所的消防、治安和其他安全负责。
2.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娱乐场所因违法经营,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4.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要求
1.娱乐场所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与帮助下制定和完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相关演练。
2.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堵塞,安全门上锁,遮挡、覆盖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等安全隐患的,应及时进行整改;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立即向属地公安机关、文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开展查处工作。
六、市公安局有关部门和有关公安处(局)对本单位辖区内娱乐场所的管理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2016年10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