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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制定过程中听取和吸收公众意见的情况反馈

时间:2016-01-05 字体:

    《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9月30日正式发布,将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在《若干规定》制定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6月15日至7月1日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电子邮件35份、信函20份、网上民意征询平台上反馈的意见106件,社会公众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160多条意见、建议。主要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如下:
    一、关于人均承租面积标准方面的意见
    对于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居住房屋人均承租面积标准的规定,很多市民认为规定的面积标准太低,有将“群租”合法化之嫌,建议提高人均承租面积标准,或者增加“一套住房只能住一户”、“居民楼与群租楼(集体宿舍楼 )分开管理”等规定。另外,针对“群租”、“群居”产生的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很多市民建议有关执法部门加强管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上述意见和建议共计75条,约占收到公众意见、建议总数的47%。
    考虑到“群租”问题涉及面较广、社会影响较大,需要更广泛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和进行充分调研、论证,为此,《若干规定》中不再对居住房屋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作出规定,而是由本市房屋管理部门继续调研,待条件成熟后另行制定专门的管理规范,对居住房屋租赁面积等方面的要求予以明确。
    二、关于实有人口信息采集方面的意见
    有从事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基层工作人员反映,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社区综合协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的规定较为模糊,建议明确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执法过程中与居民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冲突。《若干规定》采纳了上述意见,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补充了“实有人口信息采集”一章,进一步规范和保障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工作。新增的规定明确了社区综合协管员上门采集实有人口信息的工作方式,同时要求社区综合协管员的姓名、照片、证件号码、服务范围等信息应当在其服务区域内公示,而且必须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另外,还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有关单位和执法人员的信息保密义务。
    三、关于持证人员待遇方面的意见
    有市民提出,征求意见稿中“管理的成分多而服务的内容少”,建议将来沪人员的子女入学、社会保险、计划生育、居住证转上海户籍等优惠政策在本规定中予以明确,从而使“规定制度更有生命力”;还有很多来沪人员希望解决子女上学等具体问题。对此,《若干规定》根据目前本市的实际情况,充实了有关持证人员待遇方面的内容,明确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在本市享受的证照办理、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和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待遇;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人员所享受的服务和待遇,《若干规定》也作了概括性规定。
    四、关于居住证件管理方面的意见
    有市民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用工单位不得聘用无居住证件或者居住证件失效的来沪人员”的规定违反国家对促进就业、自由用工、人才流动的政策,建议修改。《若干规定》采纳了上述意见,删除了有关强制性规定,调整为相关单位登记来沪人员信息制度,即用人单位在聘用来沪人员时登记来沪人员的姓名以及身份证件和居住证件的种类、号码,并建立专门台帐,存档备查;来沪人员根据单位的要求出示身份证件、居住证件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五、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方面的意见
    有市民反映,实践中出租人为了逃避纳税,不愿配合承租人一起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反而影响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为此,《若干规定》也予以采纳,对原有制度作了相应调整,不再要求租赁当事人必须“共同”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调整为租赁信息登记备案。还有市民提出,房东和房客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对房东的约束和监管力度不够,房东应当依法纳税,发现偷税、漏税的要予以查处。对此,《若干规定》补充规定了对出租人不依法申报纳税的行为进行举报奖励的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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