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李韶平代表:
您提出“关于加强对助动车管理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收到您的代表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明确由交警总队负责,主动会同市经信委、市交通委、市食药监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认真开展专题研商,针对性落实具体工作措施,确保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对代表建议的答复
(一)有关管理规定及工作情况
1.电动自行车管理方面
(1)《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三条(职责分工)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行为的处罚)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的规定处理。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退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对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及其销售行为的处罚)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办法》第六条(产品目录)规定,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编制。
我局交警部门依据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供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等业务:一是在登记上牌环节严格把关,对未纳入产品目录的车辆不予核发牌证。二是主动协调配合质监、工商部门加强对非法生产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3)《办法》第四十二条(过渡期管理措施)规定,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凭证的,可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内上道路行驶,并遵守有关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据此,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我局交警部门为本市308万余辆非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简称“超标电动车”)办理《临时号牌》,并于2017年3月1日起禁止上述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4)目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需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证后方可驾驶机动车,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未作类似规定。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我局交警部门负责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车执照》。由于向非机动车核发“操作证(类似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资格、资质类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目前操作证制度已基本停止实施,此次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删除了关于操作证的规定。
2.燃气助动车管理情况
(1)《办法》未将燃气助动车列为本市登记和通行的车种,2014年1月1日起,我局交警部门不再办理燃气助动车业务。
(2)根据市政府《关于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的规定》,燃气助动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年限达到8年的须报废。据此,2006年2月10日起本市停止办理燃气助动车注册登记,截至2014年2月10日,本市燃气助动车均已达到报废期限。
(3)为做好燃气助动车报废处置工作,市政府明确由市交通委牵头开展此项工作。2014年5月27日,市政府发布《关于燃气助动车限期报废事项的通告》,明确“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市燃气助动车回收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禁止驾驶燃气助动车上道路行驶,禁止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充装燃气助动车钢瓶”“对改装燃气助动车上道路行驶以及2016年1月1日后驾驶燃气助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根据市政府总体部署,自2018年4月8日起,组织开展燃气助动车“禁气”工作。
(二)道路交通执法管理情况
1.加强日常管理。为切实提升路口“见警率”和“查处率”,强化对路口非机动车乱骑行等突出违法行为的执法管控,我局交警部门合理配置交通高峰时段路口警力,完善交警与辅警的管理力量配备,进一步加强路口流动管理,对非机动车乱骑行行为做到“见违必纠,执法必严”。同时,在部分路口安排辅警参与站点疏导,将民警置换出来加强路段巡逻,重点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理,坚决做到“发现一起、处罚一起”。
2.加大整治力度。我局交警部门结合道路交通实际,针对非机动车乱骑行等突出违法行为,每月组织开展1次以上全市性集中整治行动。同时,针对辖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特点,围绕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时段,每周组织开展区域性整治行动,始终保持高压严管态势。
3.推进源头治理。我局交警部门多次约谈有关送餐企业,就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等提出具体要求,督促加强送餐员工守法意识教育。同时,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组织警力持续深入外卖、快递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增强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
(三)源头监管情况
1.为加强快递电动自行车管理,市自行车行业协会于2017年上半年制订发布《快递揽投专用电动自行车-团体标准》,由部分生产企业研制的快递揽投专用电动自行车车型(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研制的品牌型号“金彭TDR999Z两轮”和天津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制的品牌型号“爱玛TDT1002Z两轮”)通过产品目录评审。在此基础上,为推动快递揽投专用电动自行车的上路行驶工作,市邮政管理局会同市交通委、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和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等在宝山区选取四家邮政快递企业开展快递揽投专用电动自行车试点工作。同时,按照“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监控、统一保险、统一证照管理”原则,制定了《上海市快递专用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暂行)》。
2. 近年来,市食药监局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2017年3月20日起实施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从送餐人员健康、膳食温度控制、配送箱包清洁、防止交叉污染、食品盛装容器等方面,对餐饮配送环节的食品安全提出具体要求。在此基础上,制定了餐饮配送环节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餐饮配送环节监管。同时,为贯彻执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在常温下膳食从加工到食用不应超过2小时”的要求,督促本市各主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技术手段控制送餐范围,杜绝超长距离配送。目前,本市各主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中的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可配送范围一般为周边3-5公里范围。此外,联合市总工会共同建立送餐人员登记和管理信息平台,既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管理,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四)下步工作措施
下步,我局交警部门将结合推进规范和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持续强化对非机动车各类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管理,不断改善道路通行秩序,保障通行安全。
市交通委牵头做好全市加气站停止为燃气助动车加气工作,并指导相关区设置燃气助动车临时报废回收点,方便燃气助动车主尽快办理车辆报废手续,通过疏堵结合,力争彻底消除超期限燃气助动车违规上路现象。
市邮政管理局将积极配合我局交警部门推进符合《快递揽投专用电动自行车-团体标准》车辆的上路行驶工作,进一步规范本市快递揽投车辆的管理和行驶。加大对快递企业从业人员交通安全常识方面的培训,确保其符合《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中载物的相关规定,并配合推动建立针对快递企业的专项约谈机制。
市经信委将积极贯彻《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编制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同时,对调查属实的违法行为,将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查处情况,及时会同目录编制单位对产品目录进行调整。
市食药监局将继续督促相关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方面教育,切实增强相关从业人员尊法守法意识。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海市公安局
2018年5月11日
承办单位通讯地址: 武宁南路128号 邮政编码: 200042
联系人姓名: 徐 邑 联系电话: 22022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