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 关于修改《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将《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的主要修改内容解读如下:
一、删除原《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原《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服务中心必要的支持,维护周边道路交通秩序,派驻事故处理交通警察,开展移动平台线上定责指导等工作,并协助、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删除该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原规定中的在定损理赔服务中心“派驻交通警察”,旨在解决对超过保险理赔限额的物损事故及时出具责任认定书,以方便定损理赔。当前,本市保险行业对符合快处条件、超过保险理赔限额的物损事故,不再要求当事人出具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在事故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可直接进行定损及理赔。实践中,本市理赔中心原驻点民警已全部撤离,原规定与执法实践不相符。二是原规定中的“维护周边道路交通秩序”是交通警察的本职工作,无需进行强调说明。三是原规定中的“开展移动平台线上定责指导”“协助、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服务”等内容在《办法》其他条文中都有具体表述,无需重复。
综上,为了与执法实践相衔接,并保持行文简洁,故删除《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二、修改原《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办法》实施过程中,公安部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以下简称《处理程序》)并于2018年5月1日施行。为保持《办法》中的相关表述和《处理程序》一致,故将原《办法》第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报警的,交通警察远程引导处置;要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置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作个别文字调整,修改为“当事人报警的,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到现场调查处理”。
三、调整发文机关名称
由于中央机构改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故将《办法》中的“上海保监局”统一修改为“上海银保监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修改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