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读取语音阅读器

关于《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的解读

时间:2023-08-10 字体:


    问:为什么要修改《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
    答:依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公安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沪公行规〔2018〕4号,以下简称“原《裁量基准》”),将于2023年10月15日到期。从《行政处罚法》规定来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健全行政裁量基准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防止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的重要手段。从执法实践来看,自《裁量基准》实施以来,对公安机关正确行使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规范本市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全市社会面形势的不断变化,新行业、新业态纷纷涌现,公安机关在提高群众安全感、规范社会个体行为、加强全市治安管理等方面面临着新的挑战。同时,《行政处罚法》、《刑法修正案》、《关于本市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更迭,有必要对原《裁量基准》进行适时修订,使之更加完善,更加符合社会实际。
    问:修改了哪些内容?
    答:此次修改共涉及10条,修改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完善减轻处罚适用规则的条款。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在裁量基准的一般适用规则中,进一步完善减轻处罚适用规则的相关内容,对不同的法定处罚种类,采取相应的减轻处罚规则。
    (二)增加扰乱公共秩序类行为的适用情形。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的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内容,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列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案情节较重的情形;结合办案实际,将“在轨道交通区域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列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增加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类行为的适用情形。结合新行业、新业态,吸收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新增部分情节较重适用情形,规定“利用经改装、组装后具备秘密摄录功能的设备,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列入侵犯隐私案情节较重情形;“以裸聊方式敲诈勒索的”列入敲诈勒索案情节较重情形;“诈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待遇的”列入诈骗案情节较重情形;“招揽他人出境赌博的” 列入为赌博提供条件案情节较重情形。
    (四)调整侵犯财产权利类行为的数额标准。依据《关于本市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意见》的最新规定,认定盗窃罪、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均调整提高。对此,规定盗窃案情节较重的数额由500元提高至1000元,诈骗案情节较重的数额由2500元提高至3000元,更好做好本市侵犯财产权利类案件的行刑衔接工作。
    (五)在殴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条款中增加但书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的最新规定,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在殴打他人和故意伤害案件中,以但书条款的形式增加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规定。

分享到 扫描二维码 分享到新浪微博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