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问:为什么要重新制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答:依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公发〔2005〕306号)已于2022年12月19日有效期届满。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沪府规〔2020〕32号)等文件要求,上海市公安局对设立典当行不再执行核发《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在取消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后,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纳入公安机关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据此,市公安局根据工作实际,重新制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调整了哪些内容?
答:《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与原文件相比,主要调整了以下内容:一是删除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相关规定;二是明确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内容;三是进一步明确典当行查验当物的工作要求;四是细化明确治安责任人职责;五是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哪些安全防范设施?
答:典当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保存2个月以上);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不得影响录像视线);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4.保管库房设置与公安派出所联网的报警装置;5.门窗设置金属安全防护设施;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