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本市公安机关行使有关消防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市政府于2021年7月23日公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决定》(沪府令51号,以下简称《决定》),并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消防救援机构行使的两类行政处罚权依法转由公安机关行使: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警告、罚款处罚;二是与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有关的行政处罚,但涉及住宅配套商业用房的行政处罚除外。上述两类依法转由公安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需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应急管理部门、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为此,市公安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了《本市公安机关行使有关消防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围绕两类依法转移的行政处罚权细化具体事项:一是列明了《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警告、罚款处罚事项,共计10项;二是列明了《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以及《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与住宅物业(不含配套商业用房)消防安全有关的行政处罚,共计25项。
清单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对列入清单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消防救援机构在工作中发现属于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