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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企业需承担交通安全管理义务!《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解读之三!

时间:2021-04-0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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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第4焦点上海交警微发布】

     企业需承担交通安全管理义务《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解读之三


    ▲外卖快递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频频的背后,平台需要负担起交通安全管理义务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密密麻麻的共享单车、大街小巷穿梭的快递外卖电动自行车,日益成为城市交通中非机动车的主力军,而无论是共享单车背后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还是快递外卖等从事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都应当承担起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义务。此次即将实施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对这些企业需要遵守的规定,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都予以了详细的规定。
    本市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总量调控,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出行需求特征等因素,建立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调控管理机制。因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有序投放和回收车辆,并在投放运营前三十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车辆投放方案,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基本信息。按照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回收车辆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自收到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相关车辆回收工作。
    共享单车挤占人行道、绿化带等现象时有所见,因此,《条例》中对这些车辆的日常调度、维护也进行了规定。《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调度,及时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带等道路、区域停放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在二小时内予以清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管理队伍或者委托第三方及时清理车辆。根据《条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投放运营或者回收车辆,或者未按要求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息服务平台传输信息数据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对违规停放的车辆未及时清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快递企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条例》规定了八条应当履行的交通安全管理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做好驾驶人、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的信息核查,并在与驾驶人签订的网约配送协议中明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义务及违约责任,定期对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
    (三)监督驾驶人使用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做好车辆管理、维护等工作,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四)督促驾驶人上道路行驶时佩戴安全头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五)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避免引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六)将车辆、驾驶人信息和违法车辆配送时间、路线等与交通安全管理相关的信息接入公安机关非机动车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七)实施驾驶人惩戒机制,引导驾驶人依法、安全、文明驾驶,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义务。
    如果没有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义务的,将由公安机关或者邮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对交通安全专职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驾驶人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其所属的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一些违法行为将被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此同时,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交通安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义务,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一年内被处以三次以上数额较大罚款的,其相关信息也将被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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