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 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问:为什么要重新制定《上海市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
答:依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上海市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试行)》(沪公发〔2014〕142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24年6月30日有效期届满。《规定》的实施,对规范本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事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一网通办”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发生,有必要对《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问:本次重新制定主要调整了哪些内容?
答:一是针对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户口迁移证件,给予补领、换领的救济手段,避免申请人重复申请。二是明确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事项不予办理决定书》《户口事项终止办理告知书》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减少申请人跑动的次数。三是贯彻落实市政府“一网通办”及“两个免于提交”要求,能够通过信息化、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证明材料可免于提交。
问:户口事项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吗?
答:可以。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通过使用“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授权”功能、在公安机关窗口当场填写《户口事项办理委托书》以及公证委托等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