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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时间:2007-12-08 字体:

行政许可事项

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办事机构

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点击查看

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1、剧毒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专用仓库库房结构必须符合“严密、坚固、通风、干燥”要求,并根据所贮剧毒化学品的性质、数量、危险程度与周围生活区、办公区等重要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2、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和贮存剧毒化学品的室、柜必须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潮、防盗及防泄漏等安全设施;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还必须安装“铁门、铁窗、铁护栏”,剧毒化学品贮存单位应该设置防盗报警装置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3、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物品出入库应该建立核查登记制度;
4、使用剧毒化学品的部位(车间或实验室)须设有明显的剧毒化学品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5、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场所要根据所用剧毒化学品性质,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设备和必要的救护用品;使用剧毒化学品需实行双人使用制度,使用部门不得设置剧毒化学品小仓库;
6、车间、实验室等工作场所必须专人使用、专人管理,使用剧毒化学品应当建立使用登记制度,用后剩余剧毒化学品应当及时退回贮存场所;
7、库内物品应当按规定有序存放,化学性能相抵触或防护、灭火方法不同的剧毒化学品不得在仓库或同一贮存室(柜)内存放。
申办材料
须提交的材料:
1、生产剧毒化学品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
(2)市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国务院质检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副本;
(4)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
2、经营剧毒化学品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
(2)市安监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副本;
(3)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
3、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
(2)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
(3)市安监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明;
(4)市安监部门核发的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复印件;
(5)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批准书或者其他相应的从业许可证明。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程序及期限
办理程序:
需要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本公安机关的名义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材料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公安分县局向申请人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44号令)
2、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397号令)
3、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77号令)
4、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二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OB31/329.2-2005)
备注
 
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点击链接
    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审批流程图(点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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