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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和补领手续?

时间:2003-08-15 字体:

  居民身份证申领是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法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香港同胞、港澳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申领居民身份证应按规定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拍摄数码照片,核对派出所打印的《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信息,并签字确认,领取领证凭证。

  居民身份证换领是指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换领居民身份证应按规定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核对派出所打印的《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信息,并签字确认,领取领证凭证。户口登记机关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

  居民身份证补领是指公民因居民身份证遗失,经报派出所后,一个月未找到的,凭《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单》,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办理补领手续,并领取受理凭证。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将原证交给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