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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取 号 AA7101004-2005-001
    发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文件编号 沪公发〔2004〕532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05-09-05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关 键 词 法制 规范性文件 备案 意见 通知
    内 容 描 述
    通知要求各单位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附意见全文。
    信 息 内 容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2004年11月20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试点工作的通知》(公法[2004]263号),拟在公安系统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并起草了《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试行)》,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在上海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进行试点。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市局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在本市公安系统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并制定了《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法制办联系。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公安部《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及《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一)的要求、《上海市公安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规范本市公安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下级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中的各种错误,保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从制度源头上保证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执法,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二、报备范围

      根据公安部《办法》的规定,需要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制定或者与其他国家机关或者组织联合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制定的规范人事管理、教育训练、装备财务以及内部工作程序、纪律、奖惩等内部事务的文件不属于报备范围。

      三、主管部门

      根据公安部《办法》的规定,本市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由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业务部门配合;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由市局法制办具体负责。

      四、工作步骤

      (一)从即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各单位对2005年1月1日之前制定并且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后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填写《2005年1月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二)后报送市局备案。

      (二)2005年1月1日起,各单位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15日内填写《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附件三)向市局报送备案。报送市局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直接送市局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备案时,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五份、电子文本一份和备案报告一份,备案报告应当对规范性文件予以起草说明,并注明制定依据。

      (三)2005年1月1日起,市局法制办对各单位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登记,并根据公安部《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

      (四)2005年1月1日起,市局法制办应当每季度向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通报一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和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同时抄报公安部法制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是促进各项公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举措。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保障严格、公正执法,进一步改善公安执法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明确原则、落实责任。各单位在开展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中要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安部《办法》规定的程序、期限和要求开展报送备案和备案审查工作。市局法制办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备案和审查程序,确定专门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接收下级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并及时进行审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应当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信息沟通,并确定专人负责报送备案工作,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确保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都能及时报备。

      六、责任追究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一经发现,由市局法制办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且执行该规范性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拒不执行市局的审查决定的,由市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