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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实施“上海市居住证”制度 蓝印户口停止办理

时间:2002-04-03 字体: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受理申办蓝印户口的通知》已下发执行,本市已于2002年4月1日起停止受理申办蓝印户口,并妥善处理有关遗留问题。

  《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于1994年2月起试行,1998年又进行了修订。推行这一规定,对本市招商引资、引进人才,尤其是推动房产市场的繁荣,促进本市商品住宅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现行蓝印户口的申办人员增长过快,超过申办控制总量而积压待办的数量过多,与上海人口的综合调控要求不相适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一是不利于控制城市人口规模,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一个城市的人口规模必须要与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人口增长速度必须要与城市经济、教育、社会保障同步发展。上海是特大城市,若继续执行蓝印户口政策,一方面,势必对本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带来负面效应,使人口发展过快,从而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本市相应的公共服务、公共配套设施跟不上,必然影响整个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影响全体市民的生活质量。

  二是不利于本市人才的柔性流动。蓝印户口政策执行的初衷之一是引进人才,但从目前状况看,这方面作用的发挥不尽如人意。以浦东新区为例,真正引进人才的比例只占10%左右。目前,本市正在调整人才进沪入籍政策,要逐步实施“上海市居住证”制度,建立人才柔性流动的政策,并积极探索对柔性流动人才实行市民待遇的制度。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蓝印户口已无存在的必要。

  本市停止受理申办蓝印户口,并不是恢复到原来限制人口流动的封闭状况,而且要进一步有利于吸引人才,有利于人才的柔性流动。停止受理审办蓝印户口是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上海是全国的上海。为实现这一目标,本市将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口流动机制。如将逐步实施“上海市居住证”制度,以及已执行的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等。对停止受理申办蓝印户口后的遗留问题,我们也制定了具体处理办法。

  1、已经取得蓝印户口者,公安部门仍按总量指标和先后顺序办理常住户口。2002年4月1日前公安部门已经受理,且符合条件的申办人员,仍可按有关规定取得蓝印户口,包括以后转办常住户口。

  2、对于投资类、聘用类申办蓝印户口者,在2002年4月1日前符合《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可以自2002年4月1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提出办理蓝印户口的申请。对于投资类已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蓝印户口指标的,可以自2002年4月1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提出办理蓝印户口的申请。

  3、对于购房类申办蓝印户口者,2002年4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产权证和《购买商品住宅达到申报蓝印户口指标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的人员,可以自2002年4月1日起一个月内,向购房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提出办理蓝印户口的申请。

  2002年4月1日前已与房产部门签定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的,但还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向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购房申报蓝印户口的确认申请,然后向购房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申办蓝印户口的申请。

  2002年4月1日前签订预订协议,还未签订预售、出售合同的,公安分、县局不再受理蓝印户口申请。购房人可以因此要求终止预订协议,相关房地产公司将全额退还预订款。

  4、对于公安部门已经受理申办蓝印户口的申请,但由于年度指标限制,未能登记本市蓝印户口的,公安部门将采取顺延的办法依次办理。(上海市公安局)

  20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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