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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安全装置的汽车将不予“上牌”“年检”

时间:2006-11-30 字体:

  即日起,所有汽车都应配置三角警告牌,货车和挂车还要安装粘贴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志。这是记者日前从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获得的信息。此举意在减少因车辆碰撞引发的交通事故,减轻伤亡后果。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发光标识等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市交警总队车管所已积极部署,并出台三大纪律严把车辆“上牌”、“年检”关。

  对未按规定安装、粘贴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或者安装、粘贴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货车和挂车,以及未按规定配置三角警告牌的汽车,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违反规定办理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民警的责任;对不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或违规出具检验报告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会同质检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产品,将详细登记车辆类型等信息上报公安部交管局,再由交管局通告国家发改委撤消其产品公告。

  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表示,本市还将开展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等方面的专项整治行动,严查三类违法行为:2003年3月1日起新出厂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未安装符合规定的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或者安装的防护装置强度明显不足的、破损不全的;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未在后部安装、粘贴符合规定的车身反光标识,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未在侧面安装、粘贴符合规定的车身反光标识,或者安装、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破损不全的;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未配备三角警告牌,或者发生故障、事故时未按规定放置三角警告牌的。

  依据《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将被处以200元罚款,交警部门还将会同交通部门责令车辆所属企业及车主在规定期限内安装、粘贴相应的安全装置。对于整治中查处的外省市违法车辆,交警部门将及时把相关信息通报给车辆登记地的车辆管理部门。

  据悉,近期本市还将出台改进和提高在用车安全性能的相关政策。

200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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