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公安机关《警官证》同时废止 未授衔民警使用《工作证》
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人民警察证》将正式启用,届时,本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行使用的,由市公安局统一制发的《警官证》将停止使用,这是记者昨天从市公安局了解到的信息。对不能制发《人民警察证》的本市公安机关未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市公安局将统一制发有效期为两年的上海市公安局《工作证》。
据了解,全国公安机关统一配发使用《人民警察证》,在我国公安历史上是第一次。《人民警察证》正式启用后,将成为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这对规范各级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以及遏制和打击假冒警察违法犯罪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此次全国统一制发的《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必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人民警察证》皮夹为黑色竖式,外部正面镂刻警徽图案、“人民警察证”字样,背面镂刻英文“CHINA POLICE”字样;内部上端镶嵌警徽一枚和“公安”两字,下端放置内卡。内卡正面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名称和警号,背面印制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警衔、人民警察证有效期限,以及“人民警察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字样。(庄莉强)
2006.12.31
图示:
上图为《人民警察证》
上图为上海市公安局《工作证》
上图为已废止的《警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