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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上海公安机关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取 号 AA7310006-2010-003
    发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文件编号 沪公发[2010]230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10-06-03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关 键 词 消防 “防火墙”工程 意见 通知
    内 容 描 述
    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公安机关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消防局联系。
    信 息 内 容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公安机关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消防局联系。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二○一○年六月二日

    上海公安机关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水平,前移火灾预防关口,增强社会火灾防控能力,确保本市火灾形势持续平稳、受控,坚决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全面贯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工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全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现场会议精神和《公安部关于印发<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10〕1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本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19号)要求,市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12年,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下简称“防火墙”工程)。具体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全面提高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进一步推动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监管、设施建设和检查考评“四项责任”,不断夯实农村、社区组织建设、设施建设、群防群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四个基础”,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消防宣传教育和社会管理创新“四个水平”,使本市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有效建立。
        二、组织领导
        市局专门成立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指挥部、政治部,警务督察、治安、交警总队,消防局,法制办,文保、轨道、公交、化工、机场分局,水上公安局,上海港公安局,铁路公安局(处)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消防局),具体负责“防火墙”工程的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况汇总和督察考核等工作。各公安分(县)局、市局有关单位和有关处(局)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防火墙”工程有序推进。
        三、主要职责分工
        (一)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开展简易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工作的调查研究,争取早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将社区、农村消防监督工作纳入社区、农村警务机制建设的范畴,将消防监督工作触角向社区、农村有效延伸。
        (二)政治部。加强对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人员编制的调查研究,加强对民警消防业务培训的组织指导,将消防基础知识纳入民警入警和晋职晋级晋衔培训课程;将改善和加强消防工作切实纳入分(县)局年度消防工作的考核。
        (三)警务督察总队。会同消防局加强对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和各分(县)局消防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治安总队。指导上海市保安培训机构将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纳入培训内容;配合消防部门对非法储存、使用、销售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的违法活动开展查处;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通知消防部门开展安全检查的通知和情况反馈的程序、时限、要求等内容进行规范。
        (五)交警总队。加强对非法运输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的道路查控和道口堵截。
        (六)消防局。认真履行“防火墙”工程办公室职责,建立 “防火墙”工程全方位、全过程的督导考评工作制度, 制定“防火墙”工程考核标准,定期深入各消防支(大)队和公安派出所进行督导,对工作薄弱、进展缓慢的地区和单位派专人蹲点帮扶,做好对相关警种和各行业部门、社会单位的消防知识培训,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重点单位加强“四个能力”建设,做好“防火墙”工程的情况汇总,及时反映各单位工作动态,对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七)法制办。加强对消防部门和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质量的考核评议,提升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
        (八)文保分局。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高校、文化活动举办场所的日常监督工作内容。
        (九)轨道、公交、机场分局,铁路公安局(处)。加强对轨道、机场、铁路交通区域和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消防监督工作,特别是要建立虹桥枢纽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商和共同解决大型交通枢纽消防安全隐患。
        (十)各公安分(县)局。积极当好区、县政府的参谋,推动政府加强对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领导、检查和考核,推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业务公安化”和“民警全员化”;在分析地区消防安全薄弱环节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工作任务(共25项,其中,需重点落实的10项,巩固完善的10项,创新突破的5项)
        (一)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需重点落实的:
        (1)各单位要积极推进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督促社会单位按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标志标识,规范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消防警示标语及基本台帐。
        (2)各单位要督促社会单位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并组织消防责任人、管理人,重点行业、特种岗位人员参加消防专业培训,确保持证上岗率100%。
        (3)各单位要督促社会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疏散引导人员、演练频次和要求,定期开展消防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灾,员工能及时到位处置,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2、需巩固完善的:
        (4)各单位要督促社会单位建立和落实防火检查、巡查以及火灾隐患岗位员工自查、保安值班巡查、安保部门检查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督查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规范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等记录台帐,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5)各单位要督促社会单位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作消防培训教材或课件,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火场逃生自救、引导人员疏散等基本技能培训,建立相关培训记录,提高员工“懂自身岗位的火灾危害、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预防火灾的措施,会报火警、会扑灭初期火灾、会逃生自救”的“三懂、三会”能力。
        3、需创新突破的:
        (6)在保持现有企业专职消防队伍规模和数量的基础上,相关单位要督促超高层建筑、大型商市场和轨道区域抓紧组建专职消防队伍,有条件的地区视情拓展社会单位消防、治安联防和区域单位联防队伍建设。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消防局要抓紧修订完善7大类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统一规范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各类台帐、记录以及标志标识样式,力争于2011年由市标准化委员会颁布出台地方性标准。同时,每年底组织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确保2010年全市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1年全市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二)推动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需重点落实的:
        (7)消防局要编制完成《上海市消防“十二五”规划》,推动各级政府落实公共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基础设施建设;提请市人大、市政府及时修订出台《上海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上海市水上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大力贯彻实施《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8)各单位要依托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市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等工作平台,积极会同工商、质监、民防、文化、安监等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加强对消防产品和地下空间、公共娱乐、易燃易爆等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特别是要借助信息化手段,畅通火灾隐患信息抄告和移交处理的渠道。
        2、需巩固完善的:
        (9)强化各级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落实。每年初提请市政府召开全市消防工作会议,由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逐级签订《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将消防安全联席会议、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继续将政府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范围,每年底组织考评验收并由市政府进行通报。
        (10)推动中心城区政府加大对老式居民楼、危棚简屋、城中村、农夹居地区消防安全设施改造,继续推广应用简易水喷淋、配发逃生绳、更换老化电线、厨房灶台改造等工程;推动市郊区域政府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对砖木结构、保护性建筑集中的城镇、村庄进行治理,对缺水地区、城乡结合部、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区域、场所、部位消防安全突出问题进行改造、整治,提升应急防范能级。
        3、需创新突破的:
        (11)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消防法》、《上海消防条例》,推动卫生、文化、教育、金融、旅游、通信、电力、国资等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考评内容,建立考评结果抄报制度。
        2010年,编制完成《上海市消防“十二五”规划》,大力贯彻实施《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2011年,提请市人大修订《上海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建立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推动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考评内容,建立考评结果抄报制度;2012年,提请市政府修订《上海市水上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三)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需重点落实的:
        (12)各公安分(县)局要推动各级政府整合安全生产监管队伍资源,在区、县政府层面积极推广闵行区成立消防监察大队和普陀区建立消防协管员队伍的成功经验,普遍形成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在乡镇、街道层面整合力量组建治(保)安、消防联防队伍;在农村、社区层面推广长宁区社区消防工作站的做法,建立三级社会消防检查队伍。
        (13)各公安分(县)局、消防支(大)队、公安派出所要督促全市所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独立建制工业(旅游)区管委会开展消防安全领导组织调整工作,建立完善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健全农村、社区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消防工作职责,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督促落实居、村民委员会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2、需巩固完善的:
        (14)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局要会同房屋管理部门共同督促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情况,重点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不善、公共部位被占用等突出问题。
        (15)各公安派出所要巩固社区“制定一个居民防火公约、设置一个消防宣传栏、开设一个消防教育室、设立一个灭火点、制订一个灭火逃生预案、建立一支社区义务消防队、组建一支消防志愿者队伍、搞好一个消防日活动”的“八个一”工程建设成果,部署开展社区消防建设“回头看”活动,对社区公共消防器材配置情况开展集中检查。
        3、需创新突破的:
        (16)各公安分(县)局、消防支(大)队、公安派出所要结合地区实际,探索建立社区小场所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和村庄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按照《上海市消防规划》(2003-2020),鼓励灭火力量存在盲区的乡镇发展乡镇消防队,作为公安现役队伍的补充力量。
        2010年,完成全市所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独立建制工业(旅游)区管委会消防安全领导组织调整工作,督促各农村、社区明确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部署开展社区消防建设“回头看”活动,出台三级社会消防检查队伍建设指导意见,力争完成50%的组建任务;2011年,督促农村、社区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参加消防专业培训,力争完成80%的人员培训任务以及三级社会消防检查队伍组建任务;2012年,完成全部农村、社区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培训任务以及三级社会消防检查队伍组建任务。
        (四)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
        1、需重点落实的:
        (17)整合公安机关内部资源,明确治安内保、文保、警务督察,以及轨道、公交、水上、机场、铁路等单位的防火工作职责,并纳入日常业务工作范畴;建立消防、治安、文保、警务督察等警种参与火灾隐患排查的“多警联勤”工作机制;各公安分(县)局要切实推动公安派出所第三级消防监督工作,将其纳入农村、社区警务机制建设和治安管理内容,各级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培训;消防局要巩固完善“防消联勤”工作机制,切实提高火灾隐患的发现率、整改率和排查整治的覆盖面。
        (18)完善火灾调查工作机制,建立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协作机制和消防内部联合调查机制,完善市、区(县)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三级火灾调查机制。
        (19)消防局要完善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对上海消防政务网进行改版,为广大市民提供网络消防宣传和在线消防咨询服务,发挥并拓展“96119”消防热线作用,积极鼓励市民发现并举报身边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解决公共消防安全的盲点、弱点和热点问题。
        2、需巩固完善的:
        (20)各公安分(县)局要集中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整治,加强在建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要每季度分析辖区火灾形势,提出防范对策,有针对性地开展地区火灾隐患薄弱环节整治;根据需要及时更新消防监督检查装备,在工作中充分运用监督检查装备,提高消防监督检查技术含量。
        (21)消防局要完善政务、警务公开制度,修订下发新版《警务公开》、《告知单》、《对外接待窗口规范化操作实施细则》,继续推广应用“上海市消防局窗口信息发布平台”软件,开发应用“窗口服务质量评价系统”;巩固现有行政审批工作制度,推出“当场审批”工作措施,协调规划、建设等部门建立完善“并联审验”便民利民制度。
        (22)消防局要修订完善执法规范化建设相关制度,继续开展季度消防监督执法质量考评和年度“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优胜单位”创建活动;加强执法廉政建设,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示范单位创建和“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公信力”专项工作,加大举报投诉案件的稽查力度;做好公安部消防局“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和市局“网上办案”、“网上办事”系统平台的推广运用工作,实现执法信息录入、执法程序流转、执法活动监督、执法质量考评全部网上运行。
        (23)各单位要深入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五进”工作,加大中央媒体、《东方早报》等主流媒体消防宣传力度,与主流电视媒体合作消防电视栏目,充分发挥消防博物馆、消防站等教育基地宣传作用,优化户外视频、公益挂图、公共电子屏、语音条等消防宣传平台,大力宣传“防火墙”工程,推动教育部门落实消防教育纳入教学大纲,与民政部门联合开展关爱老年人消防安全工程。
        3、需创新突破的:
        (24)消防局要探索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师制度,继续扶持中介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中介服务,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等工作,深入推进与市建设交通委的协作沟通,落实对消防检测、审图、咨询服务机构季度抽查制度。
        (25)消防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探索建立将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纳入信用等级评定体系、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调整内容的工作机制,推动社会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工作。
        2010年,集中开展社会面单位消防安全普查、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平安建设”、建筑工地、建筑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完善火灾调查机制,在全市公安派出所部署推广实施简易火灾原因调查工作;修订完善政务、警务公开,部署开展消防监督执法技能竞赛、消防监督执法示范单位创建和“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公信力”等专项工作,推出“当场审批”制度,完成上海消防政务网改版工作,启用公安部消防局消防监督管理系统;2011年,建立完善“多警联动”工作机制和“并联审验”制度,完成执法规范化建设相关制度修订工作,熟练运用部局和市局信息业务系统,分别与教育、民政等部门联合发文,推动落实消防教育纳入教学大纲,开展关爱老年人消防安全工程;2012年,与主流电视媒体合作消防电视栏目。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筹部署。“防火墙”工程是公安部党委继打造消防铁军之后作出的又一重大战略决策,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将“防火墙”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重要任务,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有机结合各年度消防工作重点任务,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细化分解年度推进计划,确保有序开展。要提请区、县人民政府以会议或下发文件形式进行广泛动员部署,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责任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所属居、村委逐一签订责任书,由公安机关与社会单位逐一签订责任状,全面启动 “防火墙”工程,切实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单位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消防监督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防火墙”工程的业务培训,充分发挥消防执法监督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辅导员、消防知识宣传员的作用,指导社会单位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依托上海市消防学校加强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专门培训,确保每个单位有一至两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明白人”和责任人。同时,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防火墙”工程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标准,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积极培育树立典型,打造“防火墙”工程建设的样板,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
        (三)突出绩效,落实责任。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细化分解责任,加强工作检查和督导,对工作薄弱、进展缓慢的地区和单位要蹲点帮扶,确保取得实效;要将“防火墙”工程纳入各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考核,总体达标。“防火墙”工程三年计划原则上按照工程启动、重点推进和达标验收三个阶段进行,每年度进行一次检查考核。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由社会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价合格后,向属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申报验收;政府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工作情况,提请政府结合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一并组织考核验收;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区(县)两级公安机关组织逐级考核。每年12月20日前,各公安分(县)局应当将当年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送“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