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市消防行政效率,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特就加强和改进本市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现场验收工作 (一)现场验收的组织 1、属市消防局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工作,由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验收处确定现场验收时间,并派2名以上(含本数,下同)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同时,该建筑工程所在地的消防支队应派所属防火处2名以上技术人员和若干管区中队人员参加现场验收(管区中队属其他支队的由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验收处负责通知)。 2、属各消防支队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工作,现场验收的组织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现场验收的内容 1、属消防设施检测范围内(按照《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确定,下同)且经检测合格的建筑工程,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现场验收时应重点检查建筑的平面布局、安全疏散、内部装修等。同时,参照检测报告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抽查,不需作全面检查。 2、不属消防设施检测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现场验收的内容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消防设施检测工作 (一)属消防设施检测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实施内部装修或改建,如未对原消防设施作系统调整、未增加联动功能且系统整体功能未受影响的,竣工验收前可不进行消防设施检测。 (二)只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多层住宅楼,竣工验收前可不对其室内消火栓系统进行检测。 三、关于简易验收工作 (一)简易验收的范围 1、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3层及3层以下普通公共建筑及其内装修工程和由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办理过简易审批手续的内装修工程。 2、6层及6层以下普通住宅。 3、建筑高度不超过24 m、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0m2的丁、戊类厂房、库房(含堆场)。 4、工程配套设施(指独立建造的变、配电房、锅炉房、公交站、门卫室、围墙、雨蓬等)。 (二)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应将下列资料报送有关公安消防机构接待窗口: (1)《上海市建筑工程简易消防验收申报表》、《上海市建筑工程内部装修简易消防验收申报表》(样张见附件一); (2)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意见书及《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 2、接待窗口人员应当场审查申报资料。属简易验收范围且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发给申报单位《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文书样张见附件二);不属简易验收范围或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退还申报单位资料或按其他程序受理。 3、简易验收的法律文书应抄送建筑工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三)相关单位的责任 1、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2、设计、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对工程的消防安全设计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对工程的消防安全施工质量负责。 4、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规范、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理质量负责。 5、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对本级公安消防机构简易验收的项目按不少于总数15%的比例定期抽查,对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内装修工程均需进行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好检查记录和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要求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建筑工程简易消防验收申报表》、《上海市建筑工程内部装修简易消防验收申报表》样张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样张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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