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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阻燃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取 号 AA7110004-2010-002
    发布机构 上海市消防局 文件编号 沪消发[2010]183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10-06-21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关 键 词 规范 阻燃制品 管理工作 通知
    内 容 描 述
    为了认真贯彻公安部《关于印发<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关于清理整顿有关消防收费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阻燃制品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信 息 内 容

    局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公安部《关于印发<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关于清理整顿有关消防收费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阻燃制品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见证取样检验的范围
        (一)见证取样检验的范围按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消发〔2009〕78号)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见证取样检验的范围。
        (二)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对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阻燃建筑制品(包括顶棚、隔断、铺地材料等)、阻燃织物、阻燃塑料及橡胶、阻燃泡沫塑料等装修材料,如果已取得有效的阻燃标识,且经核对产品与证书一致,该产品可不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二、阻燃标识的查验方法
        取得阻燃标识的企业及产品可在《中国阻燃产品网站》(www.china-fr.com)进行查询和验证,阻燃标识的式样见《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网上查询如遇问题,可与四川消防科研所信息室联系,联系电话:028-87123765。
        三、工作要求
        (一)接待窗口原有的《上海市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上海市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样品分类表》、《上海市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通知单》不再使用,应启用新的告知单、分类表和通知单,各接待窗口按修改后的告知单(附件2、3、4)告知各有关单位。
        (二)消防监督人员要认真学习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明确阻燃制品监督检查要求,掌握阻燃制品标识现场检查手段,熟悉阻燃制品标识上网查询和验证的方法。
        (三)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应事先告知相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设计、安装和采用阻燃制品;属于见证取样检验范围且仅需备案的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应在备案或监督检查时告知相关规定,可发放《上海市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
        (四)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应查看阻燃制品的阻燃标识使用情况及材料见证检验情况,凡是使用不符合《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该标准可在内网公安部消防局“标准规范”栏目查询)的阻燃制品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一律不得予以通过。
        (五)对已获得阻燃标识的阻燃制品,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疑问或不确定因素,必要时可进行监督抽查检验,严防假冒伪劣阻燃制品进入使用领域。
        其他要求仍按《关于进一步明确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消发〔2009〕78号)精神执行。
        此通知。
        附件:1、关于印发《〈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上海市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
              3、《上海市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样品分类表》
              4、《上海市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检验通知单》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印发《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消[2007]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为推动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20286-2006)的贯彻实施,加强对阻燃制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公安部消防局制定了《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实施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实施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工作,是从源头上提高建筑物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人员伤亡的一项有效举措。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新型建筑制品不断涌现,许多建筑由于使用大量易燃、可燃建筑制品,加大了建筑物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火势迅速蔓延扩大,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增大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难度,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为了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减轻火灾危害,有关国家标准对使用阻燃制品作出了规定。但是,实践中由于阻燃制品没有标识,广大用户难以识别,造成对建筑制品选用不当,致使大量易燃、可燃以及火灾时易产生大量有毒烟气的建筑制品在建筑物中使用,留下了先天性火灾隐患。而消防监督人员由于缺乏对建筑制品燃烧性能进行现场识别的手段,难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存在的一些火灾隐患。因此,实施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工作,引导生产企业正确标注阻燃制品标识,并向公众予以明示,有利于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便于消防部门的日常监督,有力地推进阻燃制品的规范应用,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二、要积极开展阻燃制品标识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和报刊等各种媒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实施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相关的消防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要充分利用当地的家具协会、装修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针对性强的宣传工作。要组织召开辖区内有关生产企业负责人会议,宣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鼓励企业积极改进生产工艺,及时向目前已通过国家实验室能力认可的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就生产阻燃制品提出申请。要加强对消防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认真组织学习《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熟悉掌握阻燃制品的分级标准和标识管理的要求,为实施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要切实加强阻燃制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要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角度出发,切实将阻燃制品标识的监督管理纳入日常的消防监督工作中。要将阻燃制品的应用及有关要求作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建设、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的规定,确定各类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明确选材要求;要将阻燃制品的应用和标识的设置作为消防验收的内容,严格把关,防止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要结合消防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使用标识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相关检验机构按程序进行处理,严防假冒伪劣阻燃制品进入使用领域。
        各地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部局科技处反馈。

        公安部消防局
        二○○七年四月十日

        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阻燃制品标识的统一监督管理,有效保护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阻燃制品是指由阻燃材料制成的产品及多种产品的组合,包括阻燃建筑制品、阻燃织物、阻燃塑料/橡胶、阻燃泡沫塑料、阻燃家具及组件和阻燃电线电缆等。
        本办法所称阻燃制品标识(以下简称标识)是指表明阻燃制品及组件的燃烧性能已按照有关规定经检验合格的标志。
        第三条 阻燃制品应经从事阻燃制品燃烧性能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施阻燃制品标识。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阻燃制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标识采用下列式样且应满足k=a/b,K=2:

        第六条 标识分为标准规格标识和非标准规格标识。
        标准规格标识颜色为白色底版,粉红、深蓝色图案,具有防伪识别功能,载有阻燃制品的阻燃性能等级、能唯一识别的编号、依据标准和实施检验的机构名称等内容。
        非标准规格标识可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加施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其标识样式、规格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与标准规格标识的尺寸成线性比例,并清晰可辨。
        使用非标准规格标识的产品应同时将阻燃制品的阻燃性能等级、能唯一识别的编号、依据标准和实施检验的机构名称等内容明示。
        第七条 施加标识的方式可以根据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
        (一)将标准规格的标识施加在阻燃制品本体的明显易见的位置上。不适于在阻燃制品本体上施加标识的,应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施加标识。
        (二)将标识直接印刷、模压、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加施在铭牌或阻燃制品本体的明显位置上。
        第八条 从事阻燃制品燃烧性能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是经国家实验室能力认可的、具备相关项目检验能力的、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执行国家对检验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阻燃制品检验程序,并严格按检验程序对阻燃制品实施检验,对检验合格的,颁发《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检验程序和检验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客观、公正。
        第十条 检验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知证书持有者暂时停止使用证书,证书暂停期间相应标识停止使用:
        (一)产品监督检验或跟踪检验为不合格的;
        (二)经检验机构核准,证书持有者已停止阻燃制品的生产,或其它原因在规定的周期内不能接受监督的。
        检验机构对暂停使用证书的,经核实确已按规定完成整改的,应当同意恢复使用相关证书和标识。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撤销证书,相应标识停止使用: 
        (一)拒绝接受监督检验或跟踪检验的;
        (二)证书暂停超过六个月仍不能接受监督或跟踪检验的;
        (三)产品监督检验或跟踪检验不合格,补检仍不合格的;
        (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的;
        (五)转让或转借证书或标识的。
        检验机构对被撤销证书的,一年内不得受理其同类产品的证书申请。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属检验机构,公安部消防局可责令其停止对阻燃制品燃烧性能检验的行为,并予以公告:
        (一)没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能力认可机构认可的;
        (二)技术条件和能力不能持续满足相关要求的;
        (三)出现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等严重的违规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上海市建筑内部装修材料
        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
        一、需要进行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的工程范围
        1、地上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建筑工程;
        2、地下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建筑工程;
        3、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内装修工程和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其它内装修工程;
        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认为需要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
        二、应当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
        属于上述工程范围的项目防火设计中所采用的下列装修材料,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除取得相应阻燃标识的产品外):
        1、顶棚使用的难燃性材料及经现场阻燃处理的可燃材料; 
        2、隔断使用的经现场阻燃处理的可燃材料;
        3、墙面使用的吸音、软包等难燃性材料及经现场阻燃处理的可燃材料;
        4、铺地使用的难燃性材料;
        5、窗帘、幕布类难燃性装饰织物;
        6、电线、电缆使用的难燃性塑料套管;
        7、隔热、保温使用的难燃性平板材料、管状材料。
        上述材料的取样规格尺寸及数量详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样品分类表》
        三、样品取样及办理送检手续程序
        1、应当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样品分类表》的取样尺寸及数量等要求进行现场取样。
        2、工程建设单位应填写《上海市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委托单(取样清单)》,盖公章后携带样品到上海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接待窗口办理送检手续。
        特别提示:应当由工程建设单位(业主)派人办理送检手续,办理人员应带好有效身份证件。如果委托办理的,被委派人须带好建设单位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件,被委派人是监理的应携监理证书由本人到场办理。
        3、在接待窗口办理手续时,上海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不收取任何费用。检验费由委托单位在办理送检手续后,直接从银行汇入有关检验机构帐户。检验费发票在领取检验报告时同时领取。送检材料送往有关检验机构的快递费由委托单位在窗口办理送检手续时直接与现场的快递公司用现金或支票结算。
        4、办理送检手续地址、时间、联系电话
        受理单位:上海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接待窗口
        受理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河南中路280号(靠近福州路北侧)底楼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   上午09∶00至11∶30
        下午12∶30至16∶00
        联系电话: 021-63391905,021-63211051(可传真)
        5、委托单位如需要《告知单》、《分类表》、《委托单》,可向各区(县)消防支队接待窗口索取,也可通过上海消防网http//www.fire.sh.cn或上海消防产业网http//www.sh70119.com下载。

        上海市消防局

    附件三:

    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