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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通知
    索 取 号 AA7110004-2007-009
    发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文件编号 沪公发[2005]353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07-12-03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关 键 词 消防 派出所 监督工作 意见
    内 容 描 述
    为严格执行《上海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沪公发〔2004〕502号),扎实推进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进一步提升本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水平,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有关要求作出通知。
    信 息 内 容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

      为深入贯彻公安部“8.11”武汉会议精神,严格执行《上海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沪公发[2004]502号,以下简称《规定》),扎实推进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进一步提升本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水平,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专管民警配置。各公安派出所应明确1名所领导分管消防工作,并确定消防专管或兼管民警。其中,城区及市郊重要区域的公安派出所应至少确定1名专职民警,市郊其他区域以及市局直属单位、各相关公安处(局)的公安派出所应确定1名兼职民警。各公安分、县局政治处和各公安消防支队应建立各所辖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和专管民警名册。消防专管及兼管民警应严格按照市局《规定》第七条要求,认真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其他民警应按照市局《规定》第八条要求,积极参与消防监督工作。此外,市局明确水上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由所属公安机关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市局消防局水上消防支队的指导、检查。

      二、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制度。各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市局消防局《关于印发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沪消发〔2005〕346号)要求,建立健全火灾隐患领导督查、分级督改、逐级报告、明查暗访、倒查问责、例会分析、情况通报、年终考评等系列工作制度,切实加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三、切实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各公安派出所应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和市局《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对辖区企事业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列管单位由公安派出所消防专管民警负责消防监督,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非重点列管单位由社区、治安等其他民警负责消防监督抽查,每月工作量化指标由各公安分、县局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

      四、建立完善公安派出所消防基础台帐。各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火灾统计和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专项治理工作》、《消防宣传培训工作》、《消防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基础资料》和《民警工作量化管理考核》等八项基础台帐,并落实专人负责管理、维护。同时,应按照市局《规定》要求,建立《重点列管单位档案》和《非重点列管单位登记册》。《重点列管单位档案》和《非重点列管单位登记册》由市局消防局制订样式,各公安分、县局自行印制后下发。

      五、实行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分级培训制度。各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和消防专管民警的培训工作由市局政治部负责,市局消防局具体组织实施,每两年开展一次;其他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培训工作由各公安分、县局政治处负责,各公安消防支队具体组织实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市局消防局将统一制作下发《上海市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培训教育记录卡》,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应人手一卡。公安派出所民警凡参加年度消防业务培训合格的,由负责培训的部门出具简要培训记录证明,并加盖该部门印章。

      六、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目标考核工作。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考核由各公安分、县局按市局《规定》要求组织实施。消防业务考核分值应占考核总分值的5-10%,考核内容应包括监督检查数量、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查效能等方面,具体由各公安分、县局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同时,各公安派出所应严格落实消防工作逐级负责制,加强对相关民警的目标考核工作,实施绩效管理,奖优罚劣。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消防局联系(联系人:沈亦斌,联系电话:63512119-6604)。

      特此通知。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