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读取语音阅读器

漫谈我国的消防法制史(二)

时间:2005-08-30 字体:

  两汉时期的消防工作,较之以前各代有了明显的进步,关于消防工作规章制度,也一点一滴地补充完善起来。《后汉书》记载,“太史令”这一官职的职责中就有“修火宪、察火事”的规定。这说明在两汉时期,消防法制建设已趋于系统,从“立法”到“执法”、都有专职官员负责。

  另外,《后汉书·百官》中还有“执金吾”的官职记载,其职责是“察水火之禁、掌宫外非常水火之事”,明确表明了“执金吾”是具体负责水灾、火灾管理的。这时期,班固所著的我国第一部断代史《汉书》,对防火禁令和火灾事故进行了专目分条,也就是其中“五行志”篇章中记载的内容。“五行志”比较系统地记载了两汉时期的“消防立法”和“火灾处理”情况。

  进入三国时期,由于连年征战,无人顾及消防工作,更谈不上消防立法了,以致陈寿的《三国志》上没有留下消防方面的记载。西晋时,司马氏掌握了政权。别看司马氏治理国家的本事不大,但司马氏对消防工作却非常重视。这是因为,司马氏的祖先长期担任汉朝政权的“祝融”(火正)一职,说起来,西晋最高统治者的祖传“业务”就是抓消防工作。西晋王朝颁布的“律令”中就专门设有“水火律令”,而且在“律令”中处于很靠前的位置。值得一提的是,西晋的第二个皇帝司马衷曾经亲自检查过“水火律令”的落实情况,相当于现在的全国性消防安全大检查。

  魏晋时期,由于当局对消防工作的重视,人们对防火工作抓得比较紧,大大减少了火灾发生的次数和损失。这时期的一些著作也有很多关于消防工作的记载。如《博物志》中有“积油万石,则自然生火”的记载,这显然是证实早在晋代就有人认识到植物油积存量大、时间过长变质,能发热而自燃。这些科学理论为统治者制订某些防火规定找到了依据。

  隋唐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其中唐朝存在近300年之久。期间社会比较安定、经济呈现繁荣,但奇怪的是,有关这个时期消防方面的记载,寥寥无几。有趣的是,仅有的两句话却一直沿用到现在,一句是“严禁烟火”,一句是“闲人免进”,这两句话都是唐朝那个时候“发明”的,现在常用的一个词“巡警”,也是唐朝时留下的。

  宋朝时,消防工作得到巨大发展。在中国历史上,宋朝是唯一的消防法制建设取得突破的朝代。宋朝的统治者继承了早自周朝时期就开始的“顺时令行火”的传统,几乎把历代有关防火的禁令、灭火的规定都“抄录”下来,颁布了宋朝的“消防法”:大宋律令。宋真宗觉得还“不过瘾”,又亲自颁布了一个《顺时行火诏》,史书记载,此诏“遍行天下,府衙、乡绅、民众尽具恪守”,有胆敢违反诏书规定的,轻则“棍责”,重则以“抗旨”论处,“立斩不赦”。《顺时行火诏》不仅对防火工作有明确规定,对防火工作也很重视,要求成立专门的灭火队伍。像这样由皇帝亲自发布圣旨强调防火、灭火工作,在历史上也是不多见的。宋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建立兵役制灭火队伍的朝代,宋朝建立的灭火队伍叫“水伍之军”,它的职责范围就是灭火,基本上不干别的。在此之前,从春秋时期至宋朝大约1600年间,灭火的任务都是由“禁军”或“御军”兼顾。“水伍之军”有专门的灭火器材,独立的指挥系统,最高指挥官是兵部会议郎。南宋时期在各地都建有专职的消防队伍,其中最大的一支在京都临安,有1000多人,分为5个部分,分别驻扎在城内的东、西、南、北、中(皇官)方向。从这一点看,“消防站”布局还比较合理。宋朝开创了专职消防队伍的先河,是《顺时行火诏》这一“至高无上法律”的直接结果。

  元代,对消防工作也比较重视,基本上延续了宋朝有关的消防法令。《元史·刑法志》中有这样的记载:“诸城郭之民,邻甲相保,门置水瓮,积水常盈”,看来在元代,防火工作已经深入到民间、牵涉到每一户家庭了。还记载“大风时作(有火灾),则传呼以徇(传播号令)于路。凡救火之具不备者,罪之!”可见,元代的法律对防火、灭火都有比较细致的规定。《元史·刑法志》不仅对防火、灭火都有细致的规定,对火灾肇事者也有详细的处罚标准,对失火者可以处“杖刑”、“棍责”、“笤刑”等,对纵火者最重可以“处斩”。对见火不救或贻误战机的,与“纵火同罪”,严加惩处。这表明,消防法制建设到了元代,已经趋于完善。

  明朝和唐朝一样,消防工作也没有留下多少文字记载,只有正史中“五行志”关于火灾的记录。

  清朝的前段时期社会比较稳定、繁荣,对消防工作也算是比较重视。《大清律》中关于消防法制的内容,基本上沿用元朝的内容,对社会发展和经济的繁荣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清朝末期,统治者只顾享乐,消防工作无人问津。由于官吏腐败,已经谈不上消防执法了,致使大火不断,就连紫禁城内的乾清宫、太和殿也未能幸免于难,几经火灾、几经修复,最终把清王朝烧掉。

  孙中山创立的中华民国,没有改变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现实,军阀割据,战火不断,民不聊生。因而在这个时期谈消防工作或消防法制,简直就是天方夜谭。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的100多年间,无论是满清政府,还是民国政府,都没有颁布过一条像样的消防法规。防火工作无人顾及,军火库、弹药库经常发生爆炸、火灾事故,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搜刮来的民脂民膏往往是一声巨响就烟消云散。

2005.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