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 | |||
---|---|---|---|
核发《边境通行证》 | |||
办事机构 | |||
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点击查看) | |||
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 |||
凡年满十六周岁的本市居民、在本市暂住(居住)一年以上的外省市人员前往边境管理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领《边境通行证》: (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 |||
申办材料 | |||
须提交的材料: 一、提交填妥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对前往深圳、珠海以外的边境管理地区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前往边境管理区的,需提交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的申请表; 2、本市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前往边境管理区的,需提交由单位保卫部门审核盖章的申请表;若企业单位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审核并盖章; 3、上述二项外的人员前往边境管理区的,需提交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居住)公安派出所审核盖章的申请表。 二、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人员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 |||
办理程序及期限 | |||
办理程序: 需要办理边境通行证的个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所属公安处(局)提出申请。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由公安分县局、所属公安处(局)当场签发《边境通行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 |||
办理依据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4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简化办理深圳珠海特区〈边境通行证〉手续等问题的通知》(公边[2003]11号) | |||
备注 | |||
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点击链接)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地区通行证》审批流程图(点击链接 ) |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