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 | 机构所在地邮编 | 地址 | 电话 |
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 | 200042 | 上海市武宁南路128号 | 62310110转 |
浦东公安分局法制处 | 200135 | 上海市杨高中路1500号 | 58995409 |
黄浦公安分局法制科 | 200010 | 上海市河南南路666号 | 63280123-34380 |
徐汇公安分局法制科 | 200030 | 上海市天钥桥路901号 | 64869937 |
长宁公安分局法制科 | 200336 | 上海市威宁路201号 | 62294819 |
静安公安分局法制科 | 200040 | 上海市胶州路415号 | 62588800-38320 |
普陀公安分局法制科 | 200333 | 上海市大渡河路1895号 | 52809966转 |
闸北公安分局法制科 | 200070 | 上海市天目西路2号 | 63534738 |
虹口公安分局法制科 | 200080 | 上海市闵行路260号 | 63255060 |
杨浦公安分局法制科 | 200090 | 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 65431000-31081 |
宝山公安分局法制科 | 201900 | 上海市盘古路588号 | 56608111-30258 |
闵行公安分局法制科 | 201100 | 上海市莘建路180号 | 64883234 |
嘉定公安分局法制科 | 201822 | 上海市嘉定镇塔城东路400号 | 59995000-42173 |
金山公安分局法制科 | 201511 | 上海市纬零路809号 | 67240800-65220 |
松江公安分局法制科 | 201600 | 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东路10号 | 57823618-66080 |
青浦公安分局法制科 | 201700 | 上海市青浦镇城中北路50号 | 59729780-67303 |
奉贤公安分局法制科 | 201400 | 上海市南奉公路7号 | 57187369 |
崇明县公安局法制科 | 202150 | 上海市城桥镇人民路12号 | 59615193 |
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法制科 | 200003 | 上海市黄河路355号 | 63189188-76161 |
水上公安局法制科 | 200002 | 上海市福州路185号 | 63294000-20672 |
国际机场公安分局法制部门 | 201202 | 上海市浦东国际机场内 | 68343364 |
宝江公安分局法制科 | 201900 | 上海市湄浦路331号 | 56788330 |
上海港公安局法制科 | 200080 | 上海市黄浦路112号 | 33878666转 |
上海海运公安局法制部门 | 200090 | 上海市长阳路1441号 | 65193092 |
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法制办 | 200002 | 上海市福州路37号 | 63255167 |
公交分局法制部门 | 200011 | 上海市南车站路152号 | 63160083 |
边防局法制处 | 200336 | 上海市宋园路60号 | 62951978-6314 |
刑侦总队法制科 | 200083 | 上海市中山北一路803号 | 65440803转 |
治安总队法制办 | 200002 | 上海市福州路185号 | 63294000转 |
交警总队法制处 | 200070 | 上海市太阳山路38号 | 56317000转 |
经侦总队法制科 | 200083 | 上海市中山北一路803号 | 62310110转 |
文保分局法制科 | 200083 | 上海市中山北一路801号 | 62310110转 |
消防局法规处 | 200051 | 上海市中山西路229号 | 28955119转 |
出入境管理局 | 200135 | 上海市民生路1500号 | 28951900转 |
行政复议机关 |
上海市公安局及市公安局直属的水上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宝江公安分局、文保分局,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上海港公安局,上海海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是行政复议机关。 |
行政复议机构及其职责 |
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市公安局直属的水上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宝江公安分局、文保分局的法制部门,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上海港公安局,上海海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的法制部门是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各自有权管辖的行政复议事项,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
复议受理的范围 |
1、市公安局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不服市公安局直属的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水上公安局、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宝江公安分局、文保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一不服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一-不服上海港公安局、上海海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一不服市公安局有关业务部门(总队、局、处)及其直属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一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公安局复议的。 2、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市公安局或有关人民政府复议的,由当事人选择。 3、市公安局直属的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水上公安局、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宝江公安分局、文保分局,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上海港公安局、上海海运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管辖不服其下属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 |
复议及受理双方的权利义务 |
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对本市各级公安机关或所属机构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①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对有关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④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⑤认为公安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格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⑦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⑧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已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 (3)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复议。 (4)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行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2、须办理的手续: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①书面申请的具体形式是向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传真和电子邮件不能作为书面申请的形式。 ②口头申请的具体形式是由申请人到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向行政复议机关当面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电话申请不能作为口头申请的形式。 (2)申请人是法人的,还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如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还应当提交由申请人出具的写明委托范围的授权委托书。 办理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办理程序: (1)立案审查:公安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复议审理: ①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③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④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⑤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理。 (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维持、限期履行、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2、办理时限: (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根据法律规定。 (3)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3、法律责任: (1)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申请人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申请人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复议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