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全面规范本市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的通知 | ||
索 取 号 | AA7101004-2007-019 |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 文件编号 | 沪公发[2005]246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07-12-06 |
记录形式 | 文本 | 载体类型 | 纸质 |
关 键 词 | 派出所 外观标识 规范 通知 | ||
内 容 描 述 | |||
结合公安部关于统一公安派出所外观的要求,在前阶段本市公安机关派出所统一形象标识试点工作基础上,市局决定今年年底前全面规范本市公安派出所外观形象标识。现将有关事项作出通知。 | |||
信 息 内 容 | |||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根据市局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公安部关于统一公安派出所外观的要求,在前阶段本市公安机关派出所统一形象标识试点工作基础上,市局决定今年年底前全面规范本市公安派出所外观形象标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本市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的工作原则 遵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县局和市局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各自下属派出所的规范外观标识组织实施工作,所涉及的制作经费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本市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式样严格按照《上海市公安派出机构统一形象手册》实施,建筑外墙外观参照《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规范》(公装财[2005]262号)执行(独幢式公安派出机构建筑外墙外观按此文件规范执行,非独幢型公安派出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按规范执行)。《上海市公安派出机构统一形象手册》和《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规范》(公装财[2005]262号)请各单位自行到市局主页下载。 为保证设计效果的统一,个别派出所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单独设计的,可自行与上海大学美术学院协商,按照总体设计原则进行适当调整,所涉及设计费用由需求单位自行承担。 二、市局对施工质量和最终艺术效果实行监理 为确保全市派出所外观标识的施工质量和艺术效果的规范统一,市局委托原设计单位上海大学美术学院进行监理。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质量进行全程监理,并对最终艺术效果进行评审。所涉及的监理费用由市局统一承担。 各单位在施工单位的招投标过程中,可委托监理单位推荐,并应邀请监理单位参与招投标评审工作。 三、市局统一制作旗杆架、警灯和导向标识 旗杆架、警灯和导向标识因规格统一,且各单位自行制作需要支付大量的开模费,为保证上述3件物品式样和制作质量的统一,由市局通过政府采购形式统一制作。各单位向市局支付制作费后,由制作单位负责安装。 四、明确职责分工抓紧组织落实 市局明确由指挥部负责此项工作的相关协调事宜,治安总队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后保部负责政府采购和相关经费落实。 各单位对此项推广工作要高度重视,必须确定专人落实相关事项,力争及早完成规范工作。请各单位明确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并于7月20日前将名单(姓名,部门,职务,单位电话和手机或BP号)上报市局治安总队,联系人:楼舫,联系电话:23411,传真电话:23484。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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