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启用《常驻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的通知 | ||
索 取 号 | AA7107004-2007-017 |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 文件编号 | 沪公发[2004]509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07-12-06 |
记录形式 | 文本 | 载体类型 | 纸质 |
关 键 词 | 治安管理 “二代证” 申领登记表 启用 通知 | ||
内 容 描 述 | |||
市局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统一启用《常驻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就有关事项作出通知 | |||
信 息 内 容 | |||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本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公民个人信息核对工作,充分利用换发“二代证”采集的人口基本信息资源,确保全市人口信息的完整和鲜活,市局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统一启用《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表》的建立 公民在申报常住户口登记和申、换、补领“二代证”时,派出所统一使用《登记表》。换发“二代证”填制的《登记表》应当替换目前使用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以下简称《常表》)。当天受理的《登记表》,须当天完成《常表》替换。《常表》反面“项目变更记事”栏内记载的内容不再过录到《登记表》上。替换下来的《常表》按户籍档案管理要求集中存档。 二、《登记表》的项目设置 《登记表》共设置4 0个登记项目。在原《常表》34个项目设置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号”、“申报、申领人联系电话”、“监护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受理号”、“申领原因”和“人像信息”6个登记项目。原《常表》正面“公民身份证件编号”、“申报人签章”和“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栏名称现改为“公民身份号码”和“申报、申领(监护)人签章”和“有效期限”。 三、关于“二代证”人像信息的使用 派出所在办理户口登记时,不再向居民收取居民身份证照片,一律使用换发“二代证”采集的人像信息。对已在本市办理“二代证”的人员,直接采用“二代证”人像信息打印《登记表》;对未办理“二代证”人员申办户口登记的,派出所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的同时,为其打印《换发“二代证”人像信息采集单暨领证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对其中系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登记的,除《凭证》外,还须为其签发有效期为十五天的《户籍证明》。申办户口人员携《凭证》,在十五天内到指定地点进行“二代证”人像信息拍摄。人像信息采集完毕后,申办户口人员在本人《登记表》上予以签字确认,民警在其《凭证》上签字并加盖“已采集信息”印章。申办户口人员将《凭证》交派出所户籍受理室后,户籍受理室为其打印、签发《居民户口簿》。 四、《登记表》的标准、印制和经费 《登记表》标准由市局制定。《登记表》纸张规格为80g (印刷尺寸详见附件),印刷颜色为黑色。《登记表》印制采取由各单位自行印制和市局代为印制两种方法进行。需市局印制的单位,每年1 2月上旬,将第二年需印制的数量报治安总队。印刷费0.077元/张。印制经费由各区(县)财政承担。各单位直接与印制厂家结算印刷经费。
上海市公安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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