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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

时间:2007-04-27 字体:

  电力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不仅给电力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也扰乱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直接影响本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严厉打击各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有力保障本市电力生产输送和使用安全,有效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市公安局和市电力公司特公告如下:

  一、严厉禁止盗割各类电力电缆、输电导线,盗窃、非法拆卸各类变、配电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凡实施上述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除被指定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企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违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电力设施而予以收购、窝藏、转移或代为销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长期或多次从同一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团伙处收赃的,将作为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的共犯依法严厉惩处,并没收非法所得。

  三、以上“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电力设施:

  (一)以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销售、购买的;

  (二)明显不属于报废范围的;

  (三)销售人员无法说明正常来源的。

  四、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的电力设施而收购、窝赃、转移或代为销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首并上缴涉案电力设施,可依法从轻处罚。逾期不自首或拒不交出涉案电力设施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重处罚。

  五、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后,应及时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以及非法收购电力设施的行为,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六、对积极举报、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市电力公司将予以奖励:对举报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团伙、嫌疑人信息,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每次奖励人民币200~2000元;个人将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每扭获一名奖励人民币500元。

  举报电话:110。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电力公司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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