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接受违法行为处理的须违法行为当事人本人,并携带驾驶证(本人身份证件)、行驶证以及《公安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违法停车告知单》等法律文书前来处理。
二、办理的手续
(一)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当事人,须交验相关证件及法律文书,如实回答承办民警有关违法行为事宜的询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驾驶证破损、字迹内容不清或磨损的,请办理换证手续后前来接受处理。
(三)要调查取证或案件审批的,请按注明日期前来处理。
(四)对事实有异议进行复核的,请按注明日期前来处理,如有事实证明可同时递交。
(五)未携带本人机动车驾驶证及有关证件的,请带好本人机动车驾驶证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效内再次前来接受处理。
(六)违法行为需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为了对您负责,请您将车辆妥善停放后再来接受处理。
(七)其他(由承办民警书面告知)。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法律文书资料齐全,当场办理并依法办结。
(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法制科或区、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
五、受理时间、地点、联系电话
六、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1、公安热线:962110周一至周五 9:00~17:00
2、上海市民服务热线:12345
3、本区(县)交警支(大)队举报(投诉)电话: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二〇一三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