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2005年春节期间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 ||
索 取 号 | AA7110004-2005-001 |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 文件编号 | 沪公发〔2004〕496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05-09-05 |
记录形式 | 文本 | 载体类型 | 纸质 |
关 键 词 | 消防 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 通知 | ||
内 容 描 述 | |||
通知要求各单位认真执行《2005年春节期间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附有通告全文。 | |||
信 息 内 容 | |||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2005年春节期间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告》由市局消防局统一印制发放并对社会公布。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消防局联系。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2005年春节期间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200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距离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 (四)重要军事设施;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以及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七)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二、禁止在下列路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新华路、乍浦路(以上均为全线)和西藏中路(淮海路至北京路段)、黄河路(北京西路至南京西路段); (二)豫园商城、静安寺、徐家汇广场、人民广场地区以及浦东新区小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东至浦东南路、泰东路,南至东昌路,西、北面接黄浦江)、外高桥保税区。 三、2005年2月8日至12日的每日晚20时至次日早晨6时,除本《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路段和区域外,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在上述规定时间外,内环线以内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供应本市的烟花爆竹,须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统一采购和批发,并由市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商店销售。 严禁设摊、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单位购买非法烟花爆竹。 五、市民在本《通告》允许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必须确保安全,服从执法人员管理,不得影响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并应当及时清除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 禁止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六、市民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有功者,公安机关将视情给予奖励。 七、违反《条例》和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上海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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