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的依据及必要性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对具备资格的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实施备案推荐制度是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也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体现。
规范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社会机构参与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评估活动,适应交通事故当事人的需求,但是一些无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也参杂其中,鱼目混珠,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向当事人介绍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影响了当事人的正确选择,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不利于公正处理交通事故。
提高相关机构整体水平的需要。对依法登记的鉴定机构实施备案制度,有利于保护市场有序竞争。可以更好的发挥服务质量好、技术条件硬、信誉程度高、工作规范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在事故处理中的作用,保证检验、鉴定、评估活动合法经营和质量。
备案的具体做法:
备案范围、条件:本市司法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鉴定机构,并具有检验、鉴定、评估业务的具体范围。主要是法医类鉴定;车辆类检验、鉴定;财产损失类评估等。
初备核验方法:申请备案的机构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领取填写《上海市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申报表》,并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向交通警察总队申报备案;交通警察总队收到《申报表》和证明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发放备案证明;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审核机构在《申报表》签注意见,退回申报备案材料。备案有效期为1年。
备案公布、推荐:经备案的机构,纳入备案机构名册,由交警总队可向社会推荐介绍,作为本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供当事人选择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
对未备案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所作出的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评估结论,不予采信。
对年度内出具一次虚假鉴定意见或出具两次以上错误鉴定意见的;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年度内出现两次以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行为的,不予推荐。
复验:经备案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 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申领《上海市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备案年度核验表》,填写后报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核验。核验合格的,纳入下一年度备案名册。
2007.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