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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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 | |||
办事机构 | |||
各公安派出所、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 | |||
办事机构 | 办理地址 | 办理时间 | 联系电话 |
黄浦 | 上海市河南南路660号 | 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4:00-17:00 | 63280123转 |
徐汇 | 上海市天钥桥路901号 | 周一至周四 9:00-11:00 周五 14:00-17:00 | 23037315 |
长宁 | 上海市安西路37号 | 周一至周四9:00-11:30 13:30-16:30;周五 9:00-11:30 | 62267612 |
静安 | 上海市胶州路415号 | 周一 、三、五 9:00-11:00 13:30-17:00;周二13:30-17:00 | 62588800-77657 |
普陀 | 上海市普雄路39号 | 周一、三 9:00-11:00 | 62441195-40239 |
闸北 | 上海市天目中路578号二楼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4:00-17:00 | 33034510-41436 |
虹口 | 上海市天宝西路279号 | 周一至周四 8:30-11:30 13:30-17:00 ;周五8:30-11:30 | 65750174 |
杨浦 | 上海市平凉路2057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00 13:30(夏令14:00)-17:00 | 65431000-31276 |
浦东 | 上海市合欢路2号 上海市城南路1366号 | 周一至周五 9:15-11:30 13:30-17:00 | 22045073 68004527 |
宝山 | 上海市盘古路588号 | 周一至周五 8:45-11:30 14:00-16:00 | 56608111-30520 |
闵行 | 上海市莘建东路201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00 13:00-16:30 | 34120842 |
嘉定 | 上海市嘉戬公路118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6:30 | 69989801 |
金山 | 上海市纬零路485号 上海市新安路135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6:30 | 67241614 67241426 |
松江 | 上海市中山东路290号 上海市通乐路69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00 | 57823618-66146 67736131 |
青浦 | 外青松公路6189号 上海市城中北路485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15 13:30-16:30 | 69714191 |
奉贤 | 上海市奉浦大道111号 | 周三 8:30-11:15 13:00-16:30 | 67100499 |
崇明 | 上海市城桥镇人民路28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15 13:00-16:45 | 59622816 |
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 |||
1、符合市经委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求; 2、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须的设施; 3、持有区经委、消防、环保、市容环卫、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等部门出具的符合条件的审核批准证明文件; 4、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5、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登记、查验、保管、协查、报告等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 |||
申办材料 | |||
须提交的材料: (一)《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申请 1、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申请登记表; 2、区经委、消防、环保、市容环卫、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等部门出具的符合条件的审核批准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经理、经营负责人等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经理、经营负责人等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6、经营场所与铁路沿线、机场、港口、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军事禁区的墙基、路基最短距离大于500米的方位图; 7、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行业治保组织登记表; 8、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行业从业人员登记表; 9、企业自行制定的各项治安、消防安全防范和管理制度。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实地审核 各公安分、县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审核,并完成审批,实地审核内容如下: 1、经营场所与铁路沿线、机场、港口、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军事禁区的墙基、路基最短距离是否大于500米; 2、经营场所的门牌号、面积等实际情况与报送材料内容是否一致; 3、企业自行制定的各项治安、消防安全防范和管理制度是否明确具体责任人员。 | |||
办理程序及期限 | |||
办理程序: 需要申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到经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本公安机关的名义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材料后,由公安派出所进行初审,初审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初审完毕,报分局治安支队管理中队进行实地审核,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经治安支队签署审批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相关材料报市局治安总队和各区、县规划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公安分县局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 |||
办理依据 | |||
市政府《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 国务院《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市人大《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市政府《上海市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 | |||
备注 | |||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 |||
附:《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申请登记表》(样表)(点击链接) 办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审批流程图(点击链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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