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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04-04-27 字体:

  【标题】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上海市公安局

  【颁布日期】2001/01/21

  【文号】沪公发(2001)2l号

  【正文】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

  为了认真实施公安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去年6月联合制定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安部于去年9月专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如》).现将公安部《通知》予以印发,并结合实际情况,就本市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公安部《通知》精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是公安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系统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的有效手段。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实施公安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办法》和贯彻公安部《通知》精神为契机,严格依法行政,不断完善技防管理机制,强化对技防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保证本市技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扎实推进。

  二、明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申领范围、程序。申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生产登记批准书》)的范围和程序是:

  (一)申领范围。

  在《管理办法》所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十种产品中除了已经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的,其他的产品均实行生产登记制度。公安机关同意生产登记的技防产品,应按规定颁发《生产登记批准书》(详见公安部《通知》附件四)。对列人《目录》的技防产品,原已领取市局技防办颁发《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准许证》的,也应申领《生产登记批准书》。自2001年5月1日起,需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不得在本市生产和销售。

  (二)申领程序。

  1、申领《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本市技防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公科〈1999〉30号〕规定,向市局技防办提出产品型式检验申请,并填报《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委托检验)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市局技防办接到企业提出的产品型式检验书面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派员或委托企业属地公安分、县局技防办到企业成品仓库或生产车间抽封样。样品由企业送法定检测机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符合法定要求的企业标准对其进行检验。

  2、技防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后,企业应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详见《通知》附件二),加上《申请书》"填表说明2"要求附报的材料,一式两份报企业属地公安分、县局技防办。企业生产同一件产品的几个型号,可填写在同一份《申请书》内。

  3、各公安分、县局技防办在收到企业报送的《申请书》和附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主要包括对企业申报书面材料的审核和企业实地考察,以及指导企业做好质量体系评审的准备工作。初审合格的,应在《申请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初审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市局技防办复审。市局技防办应在收到初审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主要包括对企业报送书面材料的审核,以及对企业质量体系的评审。复审合格的,应在《申请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办复审意见”栏内填写复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将《生产登记批准书》发至有关公安分(县)局技防办,由分(县)局技防办通知企业领证。初、复审不合格的,应由有关公安分(县)局技防办据实填写《不予批准生产登记的通知》(详见附件二),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企业,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4、《生产登记批准书》采用全国可识别的编号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产品代号、地区编号、顺序号组成,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为1个汉字;产品代号为2位阿拉伯数字(按《目录》规定的产品编号);地区编号为地级区域编号,为2位数字。本市区、县编号,黄浦为01,卢湾02,徐汇03,长宁04,静安05,普陀06,闸北07,虹口08,杨浦09,闵行10,宝山11,嘉定12,浦东13,青浦14,南汇15,奉贤16,松江17,金山18,崇明19。顺序号由市局技防办统一编排。

  三、认真做好年检工作。公安机关对持有《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技防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在每年1月至4月进行,年检合格的,由市局技防办在《生产登记批准书》副本上加盖印章,并在正本上加贴标志。年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其产品的生产登记批准书无效。《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有效期为4年,企业应在《生产登记批准书》有效期满2个月前,向企业属地公安分、县局技防办提出换证申请。年检和换证办法,届时由市局技防办制定。

  四、加大依法行政力度。对企业违反《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属地公安分、县局负责实施。处罚程序以及法律文书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局《关于修改及调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通知》〔沪公发(2000)118号〕要求执行。为规范操作,依法行政,对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应先发送《上海市公安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详见附件三)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工作应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下达后10天内完成。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给予企业罚款处罚的,可根据企业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价值掌握以下处罚尺度:

  (一)违法生产、销售价值总额在1万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0.2万元;总额在1万至3万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0.5万元;总额在3万元以上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违法所得在0.2万元以下的,处以1倍罚款;在0.2万至0.5万元的,处以2倍罚款;在0.5万元以上的,处以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应报市局技防办备案。

  各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管理办怯》及有关法规的宣传工作,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市局《关于从事技防管理民警廉洁为民纠正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公发(1998)327号〕,严禁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本通知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技防处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
  二OO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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