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 | 机构所在地邮编 | 地址 | 电话 |
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 | 200042 | 上海市武宁南路128号 | |
浦东公安分局法制处 | 200135 | 上海市杨高中路1500号 | 58995409 |
黄浦公安分局法制科 | 200010 | 上海市蓬莱路171号 | 63280123-34380 |
徐汇公安分局法制科 | 200030 | 上海市天钥桥路901号 | 64869937 |
长宁公安分局法制科 | 200336 | 上海市威宁路201号 | 62294819 |
静安公安分局法制科 | 200040 | 上海市胶州路415号 | 62588800-38320 |
普陀公安分局法制科 | 200333 | 上海市大渡河路1895号 | 52809966转 |
闸北公安分局法制科 | 200070 | 上海市天目西路2号 | 63534738 |
虹口公安分局法制科 | 200080 | 上海市闵行路260号 | 63255060 |
杨浦公安分局法制科 | 200090 | 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 65431000-31081 |
宝山公安分局法制科 | 201900 | 上海市盘古路588号 | 56608111-30258 |
闵行公安分局法制科 | 201100 | 上海市莘建路180号 | 64883234 |
嘉定公安分局法制科 | 201822 | 上海市嘉定镇塔城东路400号 | 59995000-42173 |
金山公安分局法制科 | 201511 | 上海市纬零路809号 | 67240800-65220 |
松江公安分局法制科 | 201600 | 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东路10号 | 57823618-66080 |
青浦公安分局法制科 | 201700 | 上海市青浦镇城中北路50号 | 59729780-67303 |
奉贤公安分局法制科 | 201400 | 上海市南奉公路7号 | 57187369 |
崇明县公安局法制科 | 202150 | 上海市城桥镇人民路12号 | 59615193 |
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法制科 | 200003 | 上海市黄河路355号 | 63189188-76161 |
水上公安局法制科 | 200002 | 上海市福州路185号 | 63294000-20672 |
国际机场公安分局法制部门 | 201202 | 上海市浦东国际机场内 | 68343364 |
宝江公安分局法制科 | 201900 | 上海市湄浦路331号 | 56788330 |
上海港公安局法制科 | 200080 | 上海市黄浦路112号 | 33878666转 |
上海海运公安局法制部门 | 200090 | 上海市长阳路1441号 | 65193092 |
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法制办 | 200002 | 上海市福州路37号 | 63255167 |
公交分局法制部门 | 200011 | 上海市南车站路152号 | 63160083 |
边防局法制处 | 200336 | 上海市宋园路60号 | 62951978-6314 |
刑侦总队法制科 | 200083 | 上海市中山北一路803号 | 65440803转 |
治安总队法制办 | 200002 | 上海市福州路185号 | 63294000转 |
交警总队法制处 | 200070 | 上海市太阳山路38号 | 56317000转 |
经侦总队法制科 | 200031 | 上海市建国西路394号 | 63723030转 |
文保分局法制科 | 200025 | 上海市思南路99号 | 63723030转 |
消防局法规处 | 200051 | 上海市中山西路229号 | 28955119转 |
出入境管理局 | 200135 | 上海市民生路1500号 | 28951900转 |
办理机构 |
公安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组织听证。 |
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
1、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2、需办理的手续: (1)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2)听证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3)听证申请人直接送达听证申请的,以公安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准。 |
办理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
1、公安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载明下列主要事项的听证告知书: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载有下列事项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人员的姓名; (4)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5)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印章。 4、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事项。 5、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6、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公安部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