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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客过夜须登记

时间:2005-09-15 字体:

  日前,从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获悉,10月1日起,本市将对每日凌晨2时至8时照常营业的沐浴服务、足浴服务、沐浴桑拿俱乐部等公共场所,实行浴客登记制度,将此项管理依法列入旅馆业治安管理。

  此举的推出,是为进一步使本市娱乐、休闲服务场所有一个安全、良好的治安环境,从而切实维护广大市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一旦有中(老)年人在洗浴时如发生突发事件(病发、摔跤等),场所方能及时与家人取得联系。

  此项制度自今年10月1日起全面施行,届时上述接待浴客住宿的场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场所内的过夜休息区域须相对独立,并有明显的标识;建立住宿登记、物品保管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指定安全保卫人员;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等。

  同时,对每日凌晨2时以后仍未离开,以及在凌晨2时至8时进入洗浴场所的浴客,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旅馆业住宿登记要求进行住宿登记。为此,警方提醒市民:如需到洗浴场所过夜,请携带好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即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军官证、士兵证、回乡证等)按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公安治安部门共同维护好本市治安秩序。

  对于未办理公安部门《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接待浴客住宿的场所,警方将依法予以取缔;已取得许可证而未按规定执行住宿登记制度的场所,警方将依法处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处罚。

2005.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