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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手续

时间:2005-10-28 字体:

    一、办事条件:
    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中规定的申请条件(详见驾驶人管理告知单《(15)有关说明》);
    2、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1) 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2) 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需提供的材料[详见驾驶人管理告知单《(15)有关说明》]: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领取方式:车管所各分所、各区(县)交警支(大) 队驾驶人管理窗口、驾校、驾驶证专用数码照片拍摄点、公安门户网站下载打印);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
    4、数码照片;
    5、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的,提交上海市卫生局确认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或者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下属的健康检查站,或者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三、办理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车辆管理所分所的受理窗口办理。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10元/本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8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 号)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4、《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2号)
    六、办结时限:
    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受理时间、地点
    (一) 车辆管理所受理窗口:
    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六9:00 - 17:00
    2、受理地点:
    ①车辆管理所一分所
    受理地点:长宁区哈密路1330 号
    ②车辆管理所二分所
    受理地点: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
    ③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受理地点: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 号
    八、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上海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
    车辆管理所投诉电话:62693922 周一至周五9:00 -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