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 |
核发《养犬登记证》 |
办事机构 |
各公安派出所 |
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
申请《养犬登记证》的条件: (一)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二)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三)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四)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2、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3、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
申办材料 |
须提交的材料: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
办理程序及期限 |
办理程序: 需要申领《养犬登记证》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在取得犬只有效免疫证明后向属地派出所提交《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属地派出所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申请养犬的个人或者单位递交申请材料后,需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属地派出所须开具收费凭证,并出具领证回执。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收费依据: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犬类管理费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1)006号) 收费标准: 内环以内区域,每犬每年500元; 内环以外区域,每犬每年300元; 农村地区,每犬每年100元。 |
办理依据 |
1、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2、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公发[2011]111号) |
备注 |
《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表一)( 申请书示范文本) 办理《养犬许可证》审批流程图(点击链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