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凭身份证、户口簿按需申领护照的范围,今年内由上海、南京等25个大中城市扩大到100个大中城市,达到全国大中城市总数的1/3。
(二)在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大中城市,除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居民申请办理《往采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的意见。
(三)自2003年7月28日开始,广东省中山、东莞、江门、佛山市居民个人赴香港、澳门旅游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访问签注,签注有效期为3个月,分1次和2次往返有效,每次在港澳地区停留时间不超过7天,申请次数不受限制。申请人领取通行证件后,可自行往来港澳地区。2003年9月重日扩大到北京市、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市,2004年5月1日广东省扩大到全省。
(四)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的申请范围,由原采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地企业的员工,扩大到内地个体工商户和在港澳地区注册的企业的员工。
(五)对外国留学生签发与其在华学习相同期限的居留证,不再逐年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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