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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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 | |||
办事机构 | |||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 |||
办事机构 | 办理地址 | 办理时间 | 联系电话 |
市局治安总队 | 上海市福州路185号 | 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3:30-17:30 | 24023429 |
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 |||
1、 属于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 2、 申请人符合资质条件。 | |||
申办材料 | |||
须提交的材料: (一)市公安局系统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的个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加盖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公章及市局政治部公章的《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 (二)法律规定的本市其它配备公务用枪单位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的个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加盖配枪系统市级主管部门公章的《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 | |||
办理程序及期限 | |||
办理程序: 因公务需要用枪的,应当向市局治安总队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向申请人开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收费依据:《关于取消公务用枪持枪证和民用枪支持枪证工本费的通知》(公传发[2005]346号)收费标准:不收费 | |||
办理依据 |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备注 | |||
附:办理??点击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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