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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扰乱路口“尾巴”

时间:2005-11-18 字体:

  在本市全面开始实施物损事故快撤快处,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等措施的同时,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另一大顽症——“滞留路口”违法现象也将施以重拳,其中的一项措施是,以交通协管员拍摄拥堵路口滞留车辆照片为线索,由交警固定证据后,将违法行为纳入“电子警察”的处罚范围。

  这里选登的这两组照片,就是交通协管员在肇嘉浜路、瑞金南路路口抓拍到的违法滞留路口现象。从照片右下方所显示的时间来看,“沪DC0467”和“沪DA4465”两辆小轿车至少分别在路口滞留了17秒和31秒,带来的后果是,一方面,本身因受前方拥堵影响,无法通过路口;另外一方面,横亘在路口障碍了转换绿灯信号后的横向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使得这个早高峰时段本来就繁忙的路口陷入一片混乱之中。

  在率先进行交通协管员抓拍滞留路口违法试点的卢湾区,第一周里,在5个路口就有近200辆车被抓拍。这一措施将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展开。

  市交警总队事故防范处负责人在此也提醒驾驶员,当车辆行驶近路口、网格线或人行道时,如果发现前方车辆行驶缓慢,有可能拥堵时,切忌紧紧跟随,更不应该在明知前方已经受堵不能通行的情况下,仍然强行驶入路口、网格线或人行道,而是应该将车辆停在路口之外,等信号放行路口空余有足够的车位时才驶入。这位负责人特别强调,滞留路口行为既损人又不利己,希望驾驶员能够改正这一陋习,养成路口礼让的良好驾驶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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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3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违反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罚款200元,记2分;违反第二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罚款100元。

200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