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公安队伍实际,经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国家公务员。按照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全市共招录人民警察500名。
一、招录对象和条件
招录对象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社会人员,其报考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2、具有大专(含高职)以上学历;
3、大专学历年龄在23周岁以下,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下;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色盲、无平足,男性身高1.70米(女性1.60米)以上,裸眼视力4.6以上或矫正视力500度以下;
5、本人、近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招录职位和名额
招录职位以社区民警和交巡警为主。具体名额为:浦东公安分局50名,闵行公安分局45名,宝山公安分局45名,嘉定公安分局50名,松江公安分局50名,金山公安分局40名,青浦公安分局60名,奉贤公安分局60名,南汇公安分局60名,崇明县公安局40名。男女比例为9:1。
三、报名方式、时间和地点
1、本次招录国家公务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者需携带好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书和其他相关证件,以及3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2、报名时间为2002年9月15日9:00—16:00。报名地点分别设在上海市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哈密路1330号)和崇明县公安局(崇明县人民路28号)。
四、考试方法和内容
考试分为笔试、体能测试和面试。笔试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内容包括综合考试和岗位专业考试。综合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岗位专业考试科目为法律基本知识。体能测试和面试由市公安局统一组织实施。综合考试、岗位专业考试、体能测试和面试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录用方式
经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和考核合格者,由用人单位与考生本人签订试用协议书,并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按照市人事局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务员正式录用、登记手续。试用期满不合格者,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自谋出路。
六、招录咨询与监督
政策咨询电话:021-24023234 或24023238
考务咨询电话:021-64045568转6160或6162
监督电话:021-64740071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0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