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法律名称上,将“条例”修改为“法”,这主要是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避免误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但是在名称上使用了今天只有行政法规才使用的名称,为了避免大家对这部法律法律位阶的误解,将“条例”修改为“法”;二是要符合立法的规范性要求,《立法法》颁布后,对法律文件的名称作了规范,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文件都称为“法”。同时,在体例上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五章45条,修改为六章119条。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出强调了维护社会治安要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本着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该法完善了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增加了以事实为根据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
三、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外国人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等处罚种类以及收缴和追缴两项强制措施,减少了没收这一处罚种类;大大提高了罚款的处罚力度,将罚款的最高限额从200元提高到5000元,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对治安管理处罚设定了不同的档次,将罚款分为六档,将行政拘留分为1日到5日、5日到10日和10日到15日这三档。
四、明确单位是违反治安管理主体,是处罚对象,有效解决了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问题。
五、为了充分体现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精神,对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作了限制20天的规定,明确了四种对象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是不执行拘留处罚,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六、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了补充和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五大类238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新增加了124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七、为了既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能够有效地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又防止因权力使用不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本着程序公正、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对处罚程序作了严格和具体的规定。
八、为了加强对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专设一章“执法监督”的内容,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必须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在本章中重点明确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应当遵守的规定和禁止实施的行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这些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6.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