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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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游行、示威申请审批 | |||
办事机构 | |||
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点击查看) | |||
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 |||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条件: (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二)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未向本市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或者虽向本市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了暂住登记但持续居住未满半年以上的,不得在本市发动、组织、参加本市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4、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四)需由负责人持本人身份证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提交符合要求的书面申请。 (五)单位申请的,须持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证明。 (六)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地完整的; 3、 煽动民族分裂的; 4、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 |||
申办材料 | |||
提交的材料: 1、负责人在递交书面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 2、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3、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4、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其负责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必须同时递交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签名批准的单位负责人视为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 |||
办理程序及期限 | |||
办理程序: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举行地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或者市局治安总队递交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受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本公安机关的名义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材料后: 1、对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立即审查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或市局治安总队立即将《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决定书》送达其负责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立即将《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决定书》送达其负责人。 2、对非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或市局治安总队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的二日前或者约定的时间、地点将《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决定书》送达其负责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的二日前或者约定的时间、地点将《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决定书》送达其负责人。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日内将《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分别送交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必要时可以同时送交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的《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次日起二日内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协议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及时送交公安机关;未达成协议或者自接到《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次日起二日内未进行协商,申请人坚持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及时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在区域内的,申请人应当向举行地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集会、游行、示威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提出申请。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 |||
办理依据 | |||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 |||
备注 | |||
附:《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点击链接) 办理集会、游行、示威审批流程图(点击链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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