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的条件:
根据公安部《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的要求,我局对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商务多次签注实行企业登记备案制,本市企业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经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本市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凡需为员工办理三个月或一年多次港澳商务签注的,须先进行登记备案,领取备案登记证书。经备案后的人员方可登录我局电子政务平台预约办理港澳商务多次签注。登记备案的等级和人数根据企业机构的规模和纳税额确定:
(一)企业注册资金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的或外商机构代表处,可登记备案的等级为四级,可登记备案的人数为10人,其中9人可办理三个月多次商务签注,1人可办理一年多次商务签注。
(二)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1000万元人民币的及注册资金不足100万元人民币的上海市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登记备案的等级为三级,可登记备案的人数为20人,其中15人可办理三个月多次商务签注,5人可办理一年多次商务签注。
(三)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及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1000万元人民币的上海市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登记备案的等级为二级,可登记备案的人数为30人,其中20人可办理三个月多次商务签注,10人可办理一年多次商务签注。
(四)近12个月企业营业税或增值税纳税额累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四级备案企业,可申请将备案等级升为三级;近12个月企业营业税或增值税纳税额累计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三级备案企业,可申请将备案等级升为二级;近12个月企业营业税或增值税纳税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二级备案企业,可申请将备案等级升为一级,可登记备案的人数为80人,其中50人可办理三个月多次商务签注,30人可办理一年多次商务签注。
企业备案等级每一备案年度仅可升级一次;升级后,下一年度年检时若营业税或增值税纳税额未达到该升级所需标准的,降回原备案等级。
(五)连续两年未缴纳企业营业税或增值税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年检时不予通过。
二、办事的手续:
(一)登记备案
登录我局电子政务平台,进行企业备案注册登记,并在网上输入当年度需备案的人员名单;网上登记预审通过后,凭打印取得的预约信息表和派遣函在指定日期,携带以下材料,来我局办理登记备案。
1、提交《申请港澳商务登记备案预约信息表》。
2、提交附有《备案人员名单》且盖有单位公章的《往来港澳商务事由说明函》。
3、交验有效的营业执照(持旧版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书的,还须交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一个月内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单位职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共三联)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前两联应含备案人员所在企业名称、备案人员在本企业缴纳养老金的名单、签发日期等内容,第三联应显示该备案人员截至申请之日在本企业已连续正常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经营企业委托上海市人才服务行业代管人力资源保障的,另须提交上海市人才服务行业出具的代管人力资源保障的相关证明。
5、交验由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12个月营业税或增值税纳税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二)办理多次商务签注
经备案后的人员可登录我局电子政务平台预约办理与备案资格相符的港澳商务签注,网上预约通过后,凭取得的预约信息表在预约有效期之前,携带以下材料,来我局办理港澳商务签注:
1、提交申请港澳商务签注预约信息表。
2、交验有效的《上海市企业机构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本市户籍的备案人员,如申请签注的同时需办理首次申请或换、补发港澳通行证的,则还须交验有效身份证原件;申请单独签注的,无须提交。
4、外省市户籍的备案人员,交验有效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并提交《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
5、申请单独签注的,须提交有效的港澳通行证(本式港澳通行证的,需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空白页两页以上);如需同时办理首次申请或换、补发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并采集指纹信息以及在我局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
6、提交预约信息表上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三个月一次商务签注
在本市经营或者就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以及未办理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的人员,如需办理三个月一次港澳商务签注,无需网上预约,可携带以下材料来我局办理:
1、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提交盖有单位公章的《往来港澳商务事由说明函》。
3、交验有效的营业执照(持旧版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书的,还须交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一个月内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单位职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共三联)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前两联应含备案人员所在企业名称、备案人员在本企业缴纳养老金的名单、签发日期等内容,第三联应显示该备案人员截至申请之日在本企业已连续正常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
经营企业委托上海市人才服务行业代管人力资源保障的,另须提交上海市人才服务行业出具的代管人力资源保障的相关证明。
5、本市户籍人员,如申请签注的同时需办理首次申请或换、补发港澳通行证的,则还须交验有效身份证原件;申请单独签注的,无须提交。
6、外省市户籍人员,交验有效身份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并提交《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
7、申请单独签注的,须提交有效的港澳通行证(本式港澳通行证的,需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空白页两页以上);如需同时办理首次申请或换、补发港澳通行证的,还须采集指纹信息以及在我局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
三、注意事项:
1、备案证有效期:《上海市企业机构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2、备案证年检:备案证有效期届满前后三个月内为年检期。备案企业应在年检期内上网预约办理年检手续,预约成功后在指定日期携带预约信息表上提示的相关材料来我局办理;年检通过的,签发新的备案证,有效期自年检之日起为一年;超过年检期未进行年检的,取消该单位的备案资格,如再需申请,请按照首次申请办理。
3、备案证变更:备案证有效期内年检期前,企业可自行删减人员,该人员额度自删减之日起被冻结(年检时删减人员的,该额度同样被冻结),一年后恢复;若需如下变更的,请按要求办理:
(1)如需在备案额度内增加当年度需备案的人员,可网上预约办理登记备案人员变更手续,预约成功后在指定日期携带预约信息表上提示的相关材料来我局办理。
(2)如需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等企业信息,请携带原备案证及相关变更证明材料来我局办理,无需网上预约。
4、备案证补发:备案证遗失的,请携带有效的营业执照(持旧版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书的,还须交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补发申请函来我局办理,无需网上预约。
5、办理商务签注的,除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单独签注可委托他人代办外,其他情形均须本人亲自办理;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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