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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境外(含港、澳、台)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手续

时间:2005-10-28 字体:

    一、办事条件:
    1、申请人办理持境外(含港、澳、台)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手续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 号)中规定的申请条件(详见驾驶人管理告知单《(15)有关说明》),因年龄、身高等申请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或者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准驾车型。
    2、持境外(含港、澳、台)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 外国人,有居留证件的应当向居留证件签发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没有居留证件但持有有效签证或者停留证件的应当向出具住宿登记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2)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应当向使馆、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3) 内地居民、华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当向居住、暂住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3、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需提供的材料[详见驾驶人管理告知单《(15)有关说明》]: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领取方式:车管所各分所、各区(县)交警支(大) 队驾驶人管理窗口、驾校、驾驶证专用数码照片拍摄点、公安门户网站下载打印);
    2、上海市卫生局确认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或者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下属的健康检查站,或者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不需提供《身体条件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1) 上海外国语大学翻译总公司
    地点:虹口区赤峰路573 号,电话:65362032
    (2) 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
    地点:静安区北京西路1277 号1607 室,电话:63218568、63239910
    (3)驾驶证核发国的使馆、领馆
    5、境外驾驶证必须是具有单独驾驶资格且非临时性的有效驾驶证件,存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临时性驾驶证或者签注驾驶限制条件等情形的,不能换领。
    6、数码照片。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车辆管理所一分所的受理窗口或者虹桥机场境外换证窗口办理持境外(含港、澳、台)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手续。
    四、收费标准:
    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费 40 元/人次 沪价行(1997)140号
    汽车驾驶员考试费 40 元/科目 沪价行(1997)140号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10 元/本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8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 号)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4、《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2号)
    六、办结时限:
    1、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依次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2、同时申请大型客车和牵引车,或者同时申请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最高准驾车型考试科目一后,分别按照两种准驾车型各自的规定考试科目三;
    3、申请除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当场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4、申请人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
    七、受理时间、地点
    (一)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00
    (二) 受理地点:
    1、车辆管理所一分所
    地点:长宁区哈密路1330 号
    2、虹桥机场境外换证窗口
    地点:虹桥机场空港一路201 号,电话:28952289
    八、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上海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
    车辆管理所投诉电话:62693922 周一至周五9:00 -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