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起,本市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42个发放地点,对在用载货汽车发放机动车环保标志。此次本市货运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对象是,达到我国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且在机动车安全检测合格有效期内的货运机动车。低速货车(原农用车)、轮式机械不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
本市货运机动车环保标志按属地管理原则发放,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新车,由市车辆管理所在核发车辆牌照时一并核发货运机动车环保标志。
自今年10月1日起,7时至20时,内环线以内的高架道路和地面道路、延安路高架道路、沪闵路高架道路将全面禁止高污染车辆通行。
2006.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