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遇到一起人员毫发未损,车辆损坏也并不严重,而且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后,有些当事人不是想着如何快速撤离事故现场,而是一味地无理纠缠,从而大大影响了道路交通的有序畅通。据统计,今年4月份本市高架道路和中环路共计发生交通事故1835起,除了280起因车辆损坏较为严重无法撤离外,仍有125起事故当事人未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撤充现场,占当月该撤未撤事故的8%。
本市早在2002年就率先在高架道路上实行了轻微事故快速撤离的办法,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快速撤离事故现场作了明文规定。通过近年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驾驶员对此都有所认识和了解,但之所以还不能做到每起轻微事故都能快撤,据交警总队事故防范部门有关人士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事故一方不愿快撤,往往是事故中没有责任的一方,担心撤离现场后说不清楚责任,从而影响赔偿;二是,事故责任不是很明确的,双方因此纠缠不清,都不愿意快速撤离,比如像一些碰擦事故;三是,两车以上的事故,各方意见难以统一,耽误了撤离;还有的事故,尽管人未伤,车也能动,但初看似乎车辆的损坏比较严重,当事人也可能会等待交警来处理。
在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再次提醒驾驶员:当遇到交通事故时,双方物损各在2000元以下的,而且“车能动,人能开”,首先快速撤离现场,然后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自行确定过错责任,填写交通事故记录书,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无需报警。单车损失超过2000元,合计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只要“车能动,人能开”,也应该首先快速撤离现场,然后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报警等待交警处理。在上述两种情况中,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驾驶员可以对车辆进行定位。如遇对方不愿撤离的,可以在定位后,记清对方车号,自己先撤离,还是无法撤离的,在报警时讲清情况,以便交警在处理时分别对待。另外,现行的快撤处理办法实行的是2000元以下事故“互碰自赔”,即遇到相互碰擦这类双方都有过错的事故,由各自保险公司赔偿,因此一味纠缠事故责任不但毫无意义,而且还会因此受到加重处罚。
图:日前,在南北高架新闸路下匝道2辆车发生及其轻微的追尾事故,双方10多分钟的争辩引起车辆受阻长达1公里,民警赶到后方才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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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交警总队高架支队的事故档案中,记者看到本月多起因为没有按照规定快速撤离现场而被加重处罚的案例。
3日下午4时50分,任某驾车在延安高架福建路下匝道,因车辆变道与杨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擦,车辆几乎没有物损,两人下车后纠缠不清,双方车上乘客也加入争辩,对晚高峰交通产生很大影响,车辆因此排起近3公里的长队。事故双方车辆被按规定扣留。
8日下午5时40分,姜某驾车沿南北高架由北向南行驶至洛川路时,因前方车辆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导致两车反光镜稍微刮擦,但没有物损,双方驾驶员由争吵发展至扭打,全然不顾身后被堵的车辆。事后双方车辆均被扣留。
2007.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