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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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政务公开规范》的通知
    索 取 号 AA7101004-2006-006
    发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文件编号 沪公发(2006)229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06-08-22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关 键 词 纪检监察 政务公开 规范 通知
    内 容 描 述
    将《上海市公安局政务公开规范》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信 息 内 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政务公开规范》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

      现将《上海市公安局政务公开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纠风办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

      

    上海市公安局政务公开规范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决定》[沪委(1998)14号]、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的通知》[公通字(1999)43号]和市政务公开办、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的通知》[沪政务公开办(2001)1号]的精神,结合上海公安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实行政务公开的目的

      实行政务公开,重在建立公开、透明的公安执法、管理、服务机制,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解决公安机关在执法、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办事不规范、效率不高等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和政风建设。

      二、实行政务公开的机构职责

      在市局党委的领导下,市局纠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推进全市公安机关政务公开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听取实施情况的汇报。市局纠风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意见和要求,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规范的具体实施情况。

      主要职责分工是:

      市局指挥部负责有关信访投诉、举报接待等政务公开的检查、指导。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中有关公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公安门户网站的策划、管理、运行和维护,督促有关业务部门保管、维护、更新、流转、移交公安政府信息;负责网上“公安热线”、“在线咨询”栏目的管理工作;负责汇总、指导市局部门和区县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网上办事推进工作。

      市局政治部负责政务公开的宣传、教育、表彰奖励。

      市局后保部负责有关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检查、指导;对无主物品保管、上缴制度的检查、指导。

      市局法制办负责依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审核以市局名义发布的政务公开方面的规章制度;检查和指导行政复议、申诉接待的政务公开。

      市局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警种的政务公开制度(含保密审核),并加强对本警种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指导,研究、解决基层单位在实施政务公开中遇到的问题。

      各分(县)局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及时向市局有关业务部门反映政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

      三、实行政务公开的范围

      (一)行政许可。涉及治安管理、户政管理、交通管理、防火监督、出入境管理等警种和部门的办照、办证、审批、发证、验证、审证等各类办事项目。

      (二)行政执法。涉及法制、治安管理、交通管理、防火监督、出入境管理、关押场所管理等警种和部门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

      (三)刑事执法。涉及经济犯罪、刑事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理;涉及经济犯罪侦查、刑事犯罪侦查、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警种和部门的刑事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理。

      (四)公安政府信息公开。涉及与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实施治安和行政管理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五)对外接待。涉及信访投诉、举报接待,行政复议、申诉接待、户政咨询接待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上述范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实行政务公开的内容

      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保密的事项外,都必须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

      1、公开办事机构的权利、义务

      (1)管辖的职责范围。本警种(部门)的管辖权限。

      (2)办事依据(以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办事依据)。

      (3)办事时间。

      (4)联系电话(含领导干部)、监督电话。

      (5)办事程序。

      (6)办事时限。

      (7)办事结果。

      (8)其他直接相关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2、公开办事对象的权利、义务

      (1)办事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2)办事应当具备的手续。

      (3)其他直接相关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二)行政执法

      1、行政检查

      (1)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

      (2)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3)告知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4)告知当事人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2、行政强制

      (1)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2)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

      (4)公开扣押物品、无主物品处理制度。

      3、行政处罚

      (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公开裁决制度。对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和交通事故的裁决实行公开。

      (三)刑事执法

      1、公开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执法权限和办案程序。

      2、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翻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3、公开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4、公开损伤、伤残鉴定的标准、程序、时限及鉴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等内容。

      (四)监管羁押

      看守所、收容教育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监管场所公开被监管羁押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

      (五)政府信息公开

      1、实施治安和行政管理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相关的工作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2、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重大案件、突发事件、灾害事故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阶段性社会治安状况。

      3、市公安局内部机构及其行政管理职能设置、调整、变动情况。

      4、警务人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公安政府信息。

      此外,公安机关拟作出治安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编制的工作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决策、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六)对外接待

      1、公开办事机构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工作职责范围、服务规范要求和人民警察职业道德。

      2、公开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七)其他内容

      凡是具有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刑事执法、对外接待职能的部门,除公开上述内容外,还必须公开:

      1、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管理、服务的纪律规范和要求。

      2、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进行举报、控告、投诉的方法、途径等。

      3、其他应该公开的内容。

      五、实行政务公开的形式

      要根据方便群众、有利监督、便于操作的原则,结合各警种、各部门、各单位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实行政务公开。

      (一)汇编成册。有关警种和部门将政务公开的内容汇编成册(对政策、法律、法规变化较快的政务公开内容以“活页”形式汇编成册,以便及时更新),由实行政务公开的单位放置在接待场所,便于取阅查询。

      (二)设置政务公开栏。在对外接待场所设置政务公开栏,将与群众办事关系密切的政务公开内容以规范的形式张贴悬挂。

      (三)实行“告知提示”。在对外接待场所和居(村)委以“告知单”、“告知栏”、“提示栏”等形式将有关政务公开内容告知群众、方便群众、接受监督。

      (四)行政执法书面(口头)告知。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告知,以书面告知为主。实施简易程序或在特殊情况下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当场处罚,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告知。告知的内容由市局相关业务部门制定后上报,经市局法制办审核,报市局批准后统一规范。

      (五)网上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将政务公开的内容上网,方便群众查询。并开通网上办事、网上咨询、网上投诉监督等功能。

      (六)其它形式。可通过新闻媒体、声讯服务、触摸式多媒体电脑服务、电子显示屏实行公开。

      六、实行政务公开的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的实施、指导。

      (二)完善规章制度。对已出台的政务公开制度,市局各业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梳理、修改、补充公开的内容,报市局法制办审核;对准备出台的公开内容,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制定,报市局法制办审核后,报市局批准实施。

      (三)加强教育培训。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习公安部、市政府、市局的有关文件,进一步明确目的、意义和要求。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职后培训大纲中,作为警务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使每个民警熟知牢记与本职岗位相关的工作规范。

      (四)强化内外监督。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法制等执法监督部门要通过明查暗访、执法监察、抽查声像监控和录音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风监督员、公安特邀监督员等外部监督力量进行检查;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信息传播媒体宣传政务公开制度,扩大知晓面。

      (五)实行奖惩激励。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作为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执行不力、问题突出或屡纠屡犯的,要限期整改。对因不执行政务公开制度引起行政复议,导致公安机关行政赔偿或造成较大恶劣影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民警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