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2年4月1日起,市政府决定停止受理申办本市蓝印户口。为了妥善处理本市蓝印户口工作中的有关遗留问题,经市政府批准,现对《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六款“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的具体解释公告如下:
凡在本市登记蓝印户口的人员,自登记蓝印户口之日起至转为本市常住户口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予以注销其已取得的蓝印户口:
1、超过规定复验时间(每年1至4月)三个月不申请蓝印户口复验的;
2、投资类和购房类蓝印户口满三年、聘用类蓝印户口满五年,超过六个月不申请转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3、被批准转为本市常住户口以后,六个月内不按规定缴纳城市建设费,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的;
4、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出国(境)、考入大专院(校)或死亡,必须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或注销手续的。
凡本市蓝印户口持有者,目前已经存在上述情形的,时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此外,蓝印户口被注销后不能作为指标转让他人申办。
上海市公安局
二00二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