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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临时行驶车号牌使用期限为15天
变更机动车所有人后可再次申请临时车牌

时间:2021-01-04 字体:

    日前,市民林先生给本报发来邮件中称,他最近有安排去山东探亲的计划,所以想办理一张跨行政辖区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特咨询一下关于车辆临牌的一些事宜,比如有效期长短,是否可以跨多个省市,旅游途中能否变更目的地,以及在本市通行的时间和范围。同时,他的朋友也想知道如果变更了机动车所有人后,是否能再次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呢?
      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提取车辆、申请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公安机关根据前款规定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两次;每张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以往,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分为两种,一是辖区(本市辖区)内临时行驶,每次不超过15日;二是,跨辖区(本市辖区)临时行驶,每次不超过30日。且核发临时行驶号牌次数不得超过三次。由此可见,现在不论是申请辖区内行驶或跨辖区行驶的机动车临时号牌,单次使用期限已全部更改为15天,且一辆车从原先可拥有3次临牌申请核发的机会,减少为2次。若临时号牌过期,再违法开车行驶的话,将依据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处罚200元,记12分,扣留机动车处理。
      办理时需要提供的材料有: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原件;3、除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情形外,其他情形需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4、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还需提供机动车来历凭证原件。
      申请人携带好上述凭证到车辆管理所各分所办理,已购买的机动车尚未注册登记的也可到各交警支队机动车管理窗口申请办理。具体的地址可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sh.122.gov.cn)服务导航栏目内查询。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可根据需要自主申请行驶目的地,已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无法变更登记信息,可在第二次申请时重新申请行驶路径。同时,辖区外行驶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限定行驶区域为“‘核发地市名称’到‘目的地市名称’”,无法返程,可在已签注的途径地停留。
      此外,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本市倡导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倡导有条件的单位推行错时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措施;倡导依法采用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公共自行车租赁等方式出行。此外,随着沪牌拍卖条件、人数的日益艰难和增多,本报也希望市民们可以先取得车号牌额度再购置车辆,以免陷入“有车想开却无法可开”的境界。
      此外,购车后已在本市办理两次临时行驶车号牌,更换购车发票变更机动车所有人名称,再次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的需满足以下办理要求:1、本人到场申请;2、提供申请材料原件;3、交强险被保险人名称与新购车发票购买方名称一致;4、购置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名称与购车发票购买方名称一致;5、与初次申领相同仅车管所二分所(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三分所(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四分所(宝山区安汾路299号)受理。
      最后,对于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小客车和上海临时行驶号牌的行驶交通行驶范围和时间管理措施如下:
      部分高架(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措施: 2020年11月2日起,每日7时至20时,以下道路禁止悬挂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小客车、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及实习期驾驶员驾驶的小客车通行(周六、周日和全体公民放假日除外)。
      延安高架路(S20以东段);南北高架路(呼玛路至鲁班立交段);逸仙高架路(全线);沪闵高架路(全线);中环路(全线);华夏高架路(全线);罗山高架路(全线);度假区高架路(中环路至秀浦路段);内环高架路(除内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锦绣路出口、外圈锦绣路入口至黄兴路出口以外的路段);龙东高架路(罗山路至中环路段);虹梅高架路(中环路至S20外环高速段);北翟路地道;南浦大桥;卢浦大桥;延安东路隧道。2021年五一小长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每日7时至10时、16时至19时,内环内地面道路(不含边界道路)禁止悬挂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小客车通行(周六、周日和全体公民放假日除外),届时市公安局将另行发布公告。
      对于通告未尽列的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对上诉小客车采取的通行管理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执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闯禁令标志行为,处罚款200元,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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