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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变身充电站,这很危险!

时间:2024-05-27 字体: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陈家镇派出所民警会同居委工作人员,在社区开展消防专项走访时,远远看到一着工装的年轻人正将一组电瓶往楼上搬,跑近后发现,楼下三轮车内还有13组电瓶,随即爬楼赶上年轻人。讲明来意后,民警跟年轻人一起进入出租屋内,环顾四周发现,厨房、客厅、阳台的电源插座处,放着7组电瓶正在充电!!于是立即让年轻人和他一起把充电器全部拔掉。经询问得知,该租户小陈系某共享电动自行车公司新招的员工,专门负责陈家镇地区的电动自行车维护。为图省力方便,小陈没按公司要求到指定地点为电瓶充电,而是在车辆投放点附近租了一套房,将电瓶带至租住房内充电。民警向小陈宣讲电瓶在住宅房屋内充电,可能引发的危害后,小陈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并表示以后一定按公司规定执行。
    当日下午,民警陪小陈到指定位置给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并告知公司负责人电动自行车租赁运营企业应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日常要督促维护人员规范电瓶充电。公司负责人感谢民警帮助他们消除安全隐患,并表示在经营中将加强相关管理,确保绝对安全。
    警方提示:《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在以下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一)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
    (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
    (四)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但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除外。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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